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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长河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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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老骥伏枥,为回归《招标投标法》鼓与呼——访评标专家、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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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5:08:5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大虾的关注!虚心接受批评,以后尽量不重复发帖子。至于对钱老的学术观点有持不同意见者,可以共同探讨。学术争论本身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希望各位不要言语过激。本刊也欢迎各位同仁来稿进行探讨,共同促进我国的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我的投稿邮箱是:zgzbzkh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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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5:46:52 |只看该作者
一直觉得招标是“招生考试”,招标人是出卷人(“口述”抽象的要求),代理是出卷人的代笔者(具体的可评审的要求),投标商是考生,专家是改卷人。

招标人在“出卷子”的时候就“定标”了:我需要什么样的学生(投标商)。

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考啊!关系到你们能不能入学!至于能不能进我们学校,看我们校长“怎么选”,不以成绩为主!

[s:58] 从来不觉得定标权能解决现在招投标的弊端。。

倒是钱老呼吁的其他两项比较符合实际:招投标的多头监管问题、专家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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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4-22 16:37:14 |只看该作者
也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半年效果分析》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1603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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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4#
发表于 2015-4-22 16:59:00 |只看该作者
钱老啊,呼吁半天有用吗?换个话题呼吁吧,比如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中去,比什么都好啊。另外比较不赞同公权个人化,那还有个方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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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15-4-22 19:55:12 |只看该作者

回 烟雨江南 的帖子

烟雨江南:一直觉得招标是“招生考试”,招标人是出卷人(“口述”抽象的要求),代理是出卷人的代笔者(具体的可评审的要求),投标商是考生,专家是改卷人。

招标人在“出卷子”的时候就“定标”了:我需要什么样的学生(投标商)。

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 .. (2015-04-22 15:46) 
比喻很贴切,非常同意!钱老担心的是“出题人”和“阅卷人”不是一条心,但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两者行为来解决,而不是让打分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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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4-23 00:33:22 |只看该作者
  钱忠宝介绍说,我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满足招标人的合理选择。我的原则是,百分之百执行现有的法规…………
—————————————————————————————————————————————
看了上面这一段,有几点疑惑: 
  1.钱先生在从事招标直到退休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两部法规都还没颁布呢,先生又如何百分百按照现有法规执行?


  2.退一万步说,即使当时已经颁布,钱先生不是一直认为标法实施条例违背上位法吗?一直呼吁招标人大胆违背标法条例回归招标法吗?自己又如何会百分百去执行这一法规呢?


  3.结论:要么是自相矛盾,要么是先生连什么叫法规都没弄清楚。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犯迷糊,先生对于招标采购相关法律和法理的那些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论断,又如何让人信服?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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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1:23:28 |只看该作者
作为外行人,个人觉得哈,关于“定标权”的争论,其实反映的是某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招投标采购制度,想要实现的两个有点相互背离的目标(防止招标人滥用资金腐败以及保证招标人采购到真正所需物品)孰轻孰重的问题。


一方面是要保证招标人能采购到满意的物品或服务,一方面又要极尽可能地防止招标人为所欲为,这种制度本身就充满了纠结和矛盾。


钱老的观点可能认为,招投标本身是一种采购制度,不应该以防范招标人作为主要目的;


但是,如果这种观点再纯粹一些,就应该到达:招投标制度可以没有,招标人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自主采购来进行,假设招标人完全值得信任。


另一种观念可能认为:防范招标人是招投标制度的重要目的,对招标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招标人本身就不应该具备什么“定标权”。


这种观念再纯粹一点,也能到达:招投标制度可以没有,凡是涉及到公共资金或其他招标人不受信任的状况下,完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来进行。
风吹鸡蛋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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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0:14:26 |只看该作者

回 鸡蛋壳 的帖子

鸡蛋壳:
作为外行人,个人觉得哈,关于“定标权”的争论,其实反映的是某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招投标采购制度,想要实现的两个有点相互背离的目标(防止招标人滥用资金腐败以及保证招标人采购到真正所需物品)孰轻孰重的问题。

一方面是要保证招标人能采购到满意的物品或服务,一方面又要极尽可能地防止招标人为所欲为,这种制度本身就充满了纠结和矛盾。

.......
一、非常欢迎您参与讨论!
二、老朽赞同您的上述关于“纠结和矛盾”的分析。《招标投标法》关于定标权的规定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可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老朽呼吁和呐喊9年了,就是为了让招标人能够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老朽的愿望仅此而已!
三、老朽非常欣赏您深入思考和讨论问题的态度!本论坛需要您这样的态度。
四、期待您继续参与讨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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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0:35:5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非常欢迎您参与讨论!
二、老朽赞同您的上述关于“纠结和矛盾”的分析。《招标投标法》关于定标权的规定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可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老朽呼吁和呐喊9年 .. (2015-04-24 00:14)
请您再仔细看看《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这里面没有“中(拼音一声)”这个字,推荐的侯选人可以是多个也可以是一个,之后的条例才加以说明。用条例反推招法,再用招法说条例违法,这是要穿越的节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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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5:36:18 |只看该作者
“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考啊!关系到你们能不能入学!至于能不能进我们学校,看我们校长“怎么选”,不以成绩为主!”



有报道说,某中国学生考SAT各科获得基本满分的出奇高分,被美国某名校校方拒绝接受,据说理由是该学生除了学习成绩优秀外没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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