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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长河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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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老骥伏枥,为回归《招标投标法》鼓与呼——访评标专家、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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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1:23:28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外行人,个人觉得哈,关于“定标权”的争论,其实反映的是某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招投标采购制度,想要实现的两个有点相互背离的目标(防止招标人滥用资金腐败以及保证招标人采购到真正所需物品)孰轻孰重的问题。


一方面是要保证招标人能采购到满意的物品或服务,一方面又要极尽可能地防止招标人为所欲为,这种制度本身就充满了纠结和矛盾。


钱老的观点可能认为,招投标本身是一种采购制度,不应该以防范招标人作为主要目的;


但是,如果这种观点再纯粹一些,就应该到达:招投标制度可以没有,招标人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自主采购来进行,假设招标人完全值得信任。


另一种观念可能认为:防范招标人是招投标制度的重要目的,对招标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招标人本身就不应该具备什么“定标权”。


这种观念再纯粹一点,也能到达:招投标制度可以没有,凡是涉及到公共资金或其他招标人不受信任的状况下,完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来进行。
风吹鸡蛋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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