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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长河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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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老骥伏枥,为回归《招标投标法》鼓与呼——访评标专家、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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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19:55:1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烟雨江南 的帖子

烟雨江南:一直觉得招标是“招生考试”,招标人是出卷人(“口述”抽象的要求),代理是出卷人的代笔者(具体的可评审的要求),投标商是考生,专家是改卷人。

招标人在“出卷子”的时候就“定标”了:我需要什么样的学生(投标商)。

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 .. (2015-04-22 15:46) 
比喻很贴切,非常同意!钱老担心的是“出题人”和“阅卷人”不是一条心,但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两者行为来解决,而不是让打分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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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24 10:35:5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非常欢迎您参与讨论!
二、老朽赞同您的上述关于“纠结和矛盾”的分析。《招标投标法》关于定标权的规定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可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老朽呼吁和呐喊9年 .. (2015-04-24 00:14)
请您再仔细看看《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这里面没有“中(拼音一声)”这个字,推荐的侯选人可以是多个也可以是一个,之后的条例才加以说明。用条例反推招法,再用招法说条例违法,这是要穿越的节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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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4-24 17:44:2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b0679 的帖子

b0679:“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考啊!关系到你们能不能入学!至于能不能进我们学校,看我们校长“怎么选”,不以成绩为主!”



....... (2015-04-24 15:36) 
记者都看不下去了,觉得非常规、不合理,所以才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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