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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求教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性质 (付 唐广庆老师 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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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9:05:35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职员工在工作时间是否可以当评委,没有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单位领导可以不同意的。评委申请登记表中通常有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栏。

我本人在单位工作时(包括退休后返聘10年),没有申请当评标专家。主要考虑单位有工资,再去当评标专家有点不好意思。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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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20:11:44 |显示全部楼层
招投标行业以为,那些真正的技术专家是可以随意调用的,这是异想天开的!


现实表明,能随机抽取调用的,大都是离退休人员,或者是“砖家”,或者是在单位比较自由的人士(例如,部门的小头头)。


有一些专家也不愿意参与评标,因为,他们总是被当做犯罪嫌疑人对待!


从所谓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些人来评标的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件怪异的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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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9:09:17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招标的法规是以防止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腐败为基本出发点的,从而限制了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基本的、合法的权益。中国招标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采购招标,已蜕变为防腐招标。但是,遗憾的是,招标本身并无防腐功能,犹如感冒药并不能防治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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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20:35:1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不是怀疑某个人,而是要建立一种对各个有权者群体的腐败防控体系
只有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建立起来,才能真正减少猜忌
有效的“腐败防控体系”能建立起来吗?
10多年前,《南方周末》就刊文呼吁:中国需要重建道德!
如果一个人缺乏基本的道德,任何所谓的“腐败防控体系”都是无效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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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0:31: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国际评标专家性质的问题
    看了大家的帖子后,对评标专家的使用有感!发表几句谬论!
楼主(不太习惯这样的称谓—请谅!)提出的“国际评标专家”,所以应从国际评标专家说起。本人经历的国外培训,在国内涉外工程项目国际招标,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均不是必须组织专门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而是由业主直接聘请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大多都是年长的专家—咨询费很高,1980年水平是人月平均八万元人民币)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评标会,即作为各方面的顾问,为业主把关。也就是说技术专家评估投标人施工技术、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采购或制造产品技术、质量和供货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济专家评估投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竞争力,以及核定评标价;法律专家评估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由业主综合评估那个投标人的投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使业主按期获得合格的招标项目,并是最为经济的投标。也就说将标授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按照上述中标人的中标条件,评标是极其简单的事情,也就是说,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条件,技术方面的专家评出有经验、有实力和有能力顺利完成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出响应招标文件,并以投标报价计算其评标价,并依据评标价的高低,进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最后由业主组织的评标领导小组从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谁的评标价最低,谁就是中标人。基于国际工程招标情况,在编制《招标投标法》时,才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即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包括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对其资格条件做了如下规定:“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指技术专家在与招标项目相类似领域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这里并未要求具有熟知招标投标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后者是由法律专家来完成的。
    我国目前对技术专家的要求,已经远远脱离了国际惯例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要求评标专家既是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招标投标行业的专家,同时又是熟知我国法律法规的人员。这样的全才有几个?可能吗?不是有人把技术专家说成:“最重要的是专家首先要熟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当评委多年,连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都没有弄清楚。”有的说:“只有招标师,才能胜任评标任务。而技术专家既不懂招标投标又不懂法律法规。”等等,能这样要求技术专家吗?如果要求技术专家熟知招标投标行业和相关法律法规时,可能在技术上也就真成为“砖家”了!
本人认为我国当前在对待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要求上,已经远远偏离《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是要求的技术“砖家”,不是技术专家。也难怪总有人责怪技术专家这不知,那不懂,唯独不讲技术专家应在技术上评定投标人是否能够按期完成合格的招标项目,把好招标人在招标项目技术方面的关!
.......


完全赞同唐老的观点!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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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20:35:2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是老朽《
论招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抽取》一文中的一节。
论招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抽取》已全文刊登在《招标与投标》杂志2015年第5期,并已转帖在本论坛: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2196




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首先将随机抽取引入招投标活动(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是《招标投标法》。让我们来看看,《招标投标法》中的随机抽取是否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并看看现实中的随机抽取是否也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一)《招标投标法》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招标投标法》对随机抽取的对象(评标专家)提出了要求,规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即专家库中同专业的专家基本上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其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为:“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在《招标投标法》这个规定中,措词是“可以”,没有用“必须”或“应当”等措词,“可以”一词表明,《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是否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既“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招标投标法》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中引入随机抽取方式是满足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第一,抽取对象(评标专家)无实质性的差异;第二,允许抽取主体(招标人)自愿采用,即,既“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二)现实中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让我们来看看,现实中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是否满足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1.关于第一个基本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但是,众所周知,现实中的专家库中不乏滥竽充数、鱼目混珠者。更有甚者,一些退休后的行政管理干部也居然成了“常务评委”。这些“常务评委”在评标中的发言非常规范和一致:“我完全赞同刚才这位专家的意见,我想说的,他都说了,也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此话如此经典,价值数百元至上千元哦!显然,现实中的专家库中的专家不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不具备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2.关于第二个基本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个规定中,《招标投标法》中的“可以”一词被“应当”一词替代了。这仿佛是向着《招标投标法》的方向前进了一步。但是,这一步非同小可,强制性地规定招标人“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这种用“应当”替代“可以”的结果是,不再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二个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就可能不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并可能拒绝对评标结果负责,将招标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归咎于评标委员会。
伟大导师列宁同志曾说过:“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

(三)应努力实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两个基本条件

为能够执行好《招标投标法》关于随机抽取的的规定,我们应该首先在专家库的建设上下大工夫,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规定,建设好专家库。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专家库的有关规定应该有细则,特别是对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的规定,应明确起始或结束时间。例如,某人20年前曾经“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但最近20年没有在该领域工作,是否可以进入该领域的专家库呢?

只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建设好专家库,才能满足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基本上无实质性差异。但是,遗憾的是,现实中的专家库不乏滥竽充数、鱼目混珠者。显然,这样的专家库不具备随机抽取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清理已刻不容缓!只有当专家库真正做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那样,才有可能使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做法真正有效,也才有可能使随机抽取方式逐步成为招标人乐于采用的方式,招标人才能对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认同并对评标结果负责。

我们应做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笔者以为,“特殊招标项目”的含义除了招标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外,还应包括专家库中相关专家的数量和质量不满足随机抽取的条件。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做到“糖衣炮弹”无具体的打击目标。但是,少数投标人还会采用“地毯式”轰炸。人们也许还记得,××市的电梯评标专家“窝案”:某电梯制造商“地毯式”行贿了××市专家库中的几乎所有的电梯评标专家。实际上,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某地区的某专业的专家数量可能非常有限,极有可能在“地毯式”轰炸中全军覆没。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有些专业的专家也就那么几个,即便随机抽取,也是“常务评委”。因此,在专家库的建设中,不但要保证专家的质量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还应该确保专家的数量。当专家库的专家质量和/或数量不具备随机抽取的条件时,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允许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在此还需要指出的是,随机抽取等防腐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最有效的防腐是什么?笔者认为,最有效的防腐是: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和中央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惩腐、反腐、防腐措施。这一系列惩腐、反腐、防腐措施将使那些有腐败之心的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笔者相信,随着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惩腐、反腐、防腐的深入,总有一天,中国招投标活动中,不再需要强制性的随机抽取。我们应该为这一天的早日到来而努力!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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