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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拿到和查阅所有投标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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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08:51:59 |显示全部楼层
采购人也需要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这里的采购文件是指整个项目完成全过程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其中投标文件,我个人理解应当是整个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这样才能体现整个项目的投标竞争情况,并如实反映评标标准的落实、无效投标处理原因、评估报告得分推荐供应商情况、以及定标原因。从字面上看并不局限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我理解的也是如此。否则这个档案无法完整体现采购全过程和各方面情况。至于移交时间没有特别规定,但是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怎么根据中标单位文件情况以及招标文件来签订合同呢,其余未中标的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给采购人,或者一并提供。我个人认为不要防着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受人家委托在规定权利范围内给人家办事,这个代理权利是采购人给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该站在一起。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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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4:58:4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还是发出通知书后给的好,不然采购人如果不中意,会鸡蛋里挑骨头了。。。 (2015-07-31 14:56) 
没有硬性规定的情况下,你们和业主讨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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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09:02:4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4 09:2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3 16:29
这件事不是讨论的事,采购人不满意不确认,你有的头大的。。

不满意不确认是业主的权利,同样也得承担相应后果,导致无法依法按期定标发布信息结果公告。
同时在收到评审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可以提出相应不同意见(异议),具体可见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采购人确定供应商时的规定。采购人不满意不认可是不合理的,但不给采购人查看自己单位采购项目结果的相关资料,只会导致采购人再不满意的基础上更不相信,抱着怀疑肯定有问题,代理机构只想没有质疑投诉不管项目质量快速公告拿到代理费的想法。这样双方立场不一致相互猜疑,没有矛盾才是不正常的。
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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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1:00:5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4 11:0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4 10:11
这都是非招标的规定,不适用公开招标。

现在不是争论要不要给的事,是什么时候给。


公开招标可以等财政部18号令修订稿正式出台,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规定。而且采购人如果认为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不管是专家还是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这是他的权利。同时应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审报告是需要送采购人处有其确认的,采购人自己买东西想了解中标候选单位以及产品情况,为何认定他们是想干嘛,为何不从对自己单位负责的角度来考虑呢。如果当地对于由哪方保管档案的问题没有规定,采购人委托你们为其代理项目,他们是东家,由他们查阅伸直保管正本在不违反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都是合理的,当然采购人如果泄露不得对外透露的信息,责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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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20:18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4 12:57
还是那句话 定标后怎么都合理 如果对结果满意 定标前不会要文件 要就是不满意 这个逻辑很严密

我不知道您对于采购人获取采购项目资料与是否满意结果是如何划伤等号的,而且如此绝对。即使不满意也是采购人的权利,不满意还武断定标是对采购人自己的不负责任还是对代理机构减少麻烦尽快拿到代理费的义务?对结果不满意核实也好,查阅资料也好,这也都是采购人应有的权利,即使要推翻结果也不是采购人想如何就如何的。还是得依法进行,这不是一个收业主委托的代理机构反过来拒绝给采购人查阅资料的权利,你认为采购人有问题,或许采购人还认为代理机构有问题,谁是司马昭!只要尽快结束项目不论项目结果质量么,更不明白您所谓的定标后怎么查阅都合理是怎么得来的,意思是代理费用拿到了,项目结束了采购人再怎么折腾和代理机构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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