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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到底权威性有多大?复核与重审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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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4:26: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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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147页是把这些情形归为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况了。147页倒数第三段,第一句话明显就是释义修改了法条的规定。

但是法里只说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组织重新评审。

这个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和通知的名列似乎应该不是同一个东西。
....... (2015-07-31 12:57)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就是12年的通知里以及财政部74号令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的重新评审情形。这几个文件或者办法都是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不是这些还有哪些,难道还是发改委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的那些?扯远了吧
出现了这种情形不代表不需要履行手续,74号令也是财政部门颁布的但是公开招标出现货物服务投标单位不足两家需要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还需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这是因为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不向因为相关规定是财政部门颁布的就不需要汇报或者申请,这不乱了么,如果都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操作人员可以指鹿为马随意变更或者随意改变程序,财政部门没收到申请或者汇报怎么知道你这出现了什么状况,是否是规定的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采购的管理者,出现了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你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报告,难道还要去北京向国务院财政部申请?相关规定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本级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利,程序到位很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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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4:44: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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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通知里说的是复核还是重新评审?或者说,通知说的是评审现场还是后期?我认为是前者。

请老哥回答我这个问题。

....... (2015-07-31 14:33)
政府采购监督不是走个形式,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督,全过程的监督,出现问题当然是要按程序解决,实施条例出台前,没有规定必须先向财政部门报告,但在实施条例出台后,自然是需要财政部门的报告才行。
另外实施条例里很明确没有对重新评审进行过多的说明,唯一的就是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因此在国务院财政部没有对过往的通知或规定进行修改或出台新的规定之前,肯定是以现有的规定为准,即12年的通知、财政部74号令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12年的通知因为74号令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在这两年的出台,我个人认为其对于重新评审的规定现在只限于招标方式。
而且随着实施条例的出台,我个人认为会修改一部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在未修改之前还是按现有的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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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4:50: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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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这是什么意思? (2015-07-31 14:36)
实施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价格评审优惠 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及可能有相应内容的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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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4:57: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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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通知里说的是复核还是重新评审?或者说,通知说的是评审现场还是后期?我认为是前者。

请老哥回答我这个问题。(还没回答)

....... (2015-07-31 14:49) 
按照12年的通知应当是在评审现场进行修改,而不是改天事后。
在财政部没有出台新的重新评审的规定内容之前,既有所有文件和办法所提到的重新评审情形即12年的通知、74号令、竞争性磋商办法,所以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 重新评审当然要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进行报告。但是报告只是个程序,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必须由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这是与74号令中关于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为竞争性谈判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区别所在,我个人认为这更多的是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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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5:11: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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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我的意思是,释义怎么自己加上这一条?原法条里没有。 (2015-07-31 14:52)
释义所说的那一条不就是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化之一,也就是政策价格优惠,当有中小企业政策性的价格优惠评审计算时,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
不懂可以去看中小企业办法 里面有详细的价格优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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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5:39: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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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老哥,我理解重审的唯一前置条件是被质疑。
释义里说采购人发现和上级检查,都不对。 (2015-07-31 15:32)
12年的通知有一定滞后性,14年出台的74号令以及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对于重新评审用词是重新组织,也没有提及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因此我认为这是一个趋向,就是未来再出台涉及重新评审的文件规定时会去掉所谓现场修改。因此采购人发现和上级检查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但目前因为还没有对12年通知进行修改,或者由财政部门推出一个新的文件规定,所以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出现重新评审情况的还是需要按照12年通知的要求,只限于评审现场发现修改,但对于竞争性磋商以及询价、谈判之类我认为应当按照74号令等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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