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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等: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不足三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的“特赦”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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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09:39:10 |显示全部楼层
特赦”发文?,没有听说啊,只有竞争性磋商有个124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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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9-2 09:53:27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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