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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有关EPC资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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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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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7:15:38 |显示全部楼层
允许中标人分包吗?

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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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0-2 20:02:33 |显示全部楼层
借问一下,到底招标的单位,还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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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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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0-4 12:38:39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了解,国内好多做epc总承包的工程公司,都没有专门epc的资质,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施工力量,还是要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一般来说,从事过这类总承包的企业更有能力来完成整个项目。公告提成的资质要求是合理的,并不一定就是恰当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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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0-11 15:43:0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ecco 的帖子

ecco:全国一共就几十家设计综合甲级单位,这些单位肯定都有总承包资质,招标文件要求epc总承包项目需同时拥有设计、施工资质,而把总承包资质排除在外,是不是不符合相关法规哪? (2015-10-08 14:57)
第一个层面,这些规定都是"指导意见“”,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所有,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第二个层面,主管部门是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并不是要禁止其它的专业发包承包内容,并没有强制力。

第三个层面,这些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通过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来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不等于就不能投标、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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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8:23:0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ecco 的帖子

ecco:那你的意思,有一个公路工程的epc总承包项目,那么招标文件就可以说:

....... (2015-10-11 19:48) 
从你列出的施工资质来看,都是专业施工资质,不是总承包的资质,那么,谁来发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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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2:52:0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fanxjking 的帖子

fanxjking:首先,此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单位条款违不违法,以上楼主是不是都觉得没有法律法规限制此种做法,法无禁止,是不是?招标文件可行。其次,若投标单位只具有设计资质,无施工资质,显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015-10-12 09:47) 
这个资质条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嫌疑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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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3:09:00 |显示全部楼层
[paragraph]

要求投标人必须自己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实际上就是限定了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按照《建筑法》规定,只有施工总承包,才要求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楼主设定的条件是EPC总承包,并不是施工总承包的发包。EPC总承包发的范围一般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开车调试、培训等内容;如果,在招标文件中限定了潜在投标人自行完成施工,就排斥了其它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总承包资质,且依法可通过联合体、分包等形式,进而能够完成所有发包范围内的工作的潜在投标人



《建筑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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