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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zh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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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公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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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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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56:48 |只看该作者
再说跟国际招标相关内容,第五条明确规定: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个人理解,
1、应当是必须的意思。整个采购的流程要在招标网上留下记录;
2、其它的媒介,按照国务院监管的分工,公告的要求却不是必须的;即使是有要求,也要与商务部委托的媒介公告内容相一致,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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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5:08:59 |只看该作者
再说了,不走国际招标的程序,作为政府采购采供项目的机电货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中的税收,它不是企业,没有外汇收入(或很少),要求纳税人按美元缴税吗?外汇配额由何处来?进口机电证怎么办?财政部门如何付款?审计部门如何评审?纪检部门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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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5:17:03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再说跟国际招标相关内容,第五条明确规定: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 .. (2015-11-09 14:56)
商务部1号令是依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其效力有限不能超越上位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以及适用法律内容已经做了详实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的不是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做了一定的解释和划分,但并不是一刀两断的,因为根据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招标也是适用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但有先后适用之分,有是否适用之分,招标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于招标法来说更像是特别规定,且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法律同一内容不一致的(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与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就是有不一致和冲突的地方),新法优于旧法,然后根据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会规定'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货物类机电产品招标时,首先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对于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规定,没有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般规定。这里所指的一般规定是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特定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因为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已经很明确为工程类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工程货物、工程服务,当然也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而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则并不包含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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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5:31:52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商务部1号令是依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其效力有限不能超越上位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以及适用法律内容已经做了详实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的不是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做了一定的 .. (2015-11-09 15:17) 
这里很有一个关键词“适用”,可能和话题无关:

从百度百科粘贴过来,备用

基本资料编辑
词目:适用
拼音:shì yòng
注音:ㄕㄧˋ ㄩㄥˋ[1]
基本解释编辑
[be applicable] 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这个新的种植法对我们这个地区很适用[1]
引证解释编辑
谓适合使用。
《逸周书·大戒》:“谋和适用,覆以观之,上明仁义,援贡有备。”《晋书·职官志序》:“及 秦 变 周 官, 汉 遵 嬴 旧,或随时适用,或因务迁革,霸王之典,义在於斯。” 宋 曾巩 《侍中制》:“从容应物,有适用之材,慷慨立朝,多据经之论。” 清 张维屏 《读书》诗:“文章不适用,棃枣灾何穷!” 瞿秋白 《赤都心史》五:“工具破败,不堪适用。”[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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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5:52:59 |只看该作者
窃以为,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机电设备,也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并不代表的适用对应的每一个条款,如可供选取供应商的范围、监管部门、公告发布的媒体、专家库、政府采购政策、评标办法、质疑、投诉等,有较大的差异,生搬硬套就会自相矛盾。
除了国际招标之外,政府采购中也有例外条款,如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这些政策是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能提现的精神,也是非常必要的,仔细想来,是不是就有点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呢?
所有,个人认为,商务标1号令也只是对应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类具体、特殊的货物采购需求的规定,1号令也说明了其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的,并得到法律法规、国务院的授权,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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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6:03:1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这里很有一个关键词“适用”,可能和话题无关:

从百度百科粘贴过来,备用

....... (2015-11-09 15:31) 
适用这个词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不应该双重标准,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行业普遍认定政府工程完全适用招标投标法,把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招标程序、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选取等内容从政府采购中分割出来,其实都是基于个人利益,政府采购法释义中说的很明白,政府采购工程首先适用招标法,还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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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6:11: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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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窃以为,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机电设备,也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并不代表的适用对应的每一个条款,如可供选取供应商的范围、监管部门、公告发布的媒体、专家库、政府采购政策、评标办法、质疑、投诉等,有较大的差异,生搬硬套就会自相矛盾。
除了国际招标之外,政府采购 .. (2015-11-09 15:52)
政府采购政策同样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也是因为政府采购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发包活动,还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维持经济稳定、保护本民族本国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要求,不是赚一笔钱建一栋楼就完事了,属于宏观调控工具,而法律法规中的公平也是在同等法律规定情形下的公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政策执行,以国家目标、利益和发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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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6:17:3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适用这个词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不应该双重标准,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行业普遍认定政府工程完全适用招标投标法,把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招标程序、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选取等内容从政府采购中分割出来,其实都是基于个人利益,政府采购法释义中说的很明白, .. (2015-11-09 16:03) 
单纯是工程来说,肯定会有大小,200万元的施工需要工程招标,199万元的施工合同需要竞争性谈判。那您说都是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招标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哪一个,财政部门还是城乡建设部门?如果某个具体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又该是哪一个呢?监管的界限就是1万块,甚至是1块钱,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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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6:36:07 |只看该作者
把楼扶正。能有多大的不一样,不会连中标人都不是一个吧!没有这么离谱吧!
国际招标网要求的公示内容和政府采购在当地网站的公示内容确有不同。而且各地的政府采购在公示管理中也有些许的不同。个人觉得,投标人名称、中标价、供货日期等实质性内容相同,其他内容增加点或减少点都没有什么关系(例如公不公示评委名单等)。国际招标肯定是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公示,当地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要求在当地政采网也要登,那就两个地方都登上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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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6:41:04 |只看该作者

回 sunzhengqi 的帖子

sunzhengqi:  回高老师,是形式和内容均不一致,因为是采购机电进口产品,是需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程序走,但是是财政审批的,财政系统到时间又要审查,现在比较纠结 [s:125]  [s:125]  (2015-11-09 08:32) 
没办法。要么都不管,要么都要管。走两家也行。互相都写上:同时在某某媒体或网站登载。省的监督的查不着生气。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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