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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uef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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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投标单位的详细得分,是否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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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21:27:26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问题是:如果投标人对所公示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有质疑怎么办?是不是可以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回答? (2015-11-10 21:10)
提出主张需要同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的很明白,谁主张谁举证也是民事问题的原则,同时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驳回,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对自己的大类分数评价值有疑虑而提出异议,自然应当提供注意证明主张的证明材料,否则空口白话如何查实,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予以回复,一方面解释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详情,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评标内容,另一方面提出异议主张应当附上证明材料,并要求其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比如要求公示各细项的小分,可以提供法律依据,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公示各细项小分,那自然得按规定办理了。总不能任何单位对任何事项提出异议,哪怕是没有证据,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也得满世界去帮着找证据,被告举证原则上那是行政诉讼。如异议单位不满回复可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按照工程投诉有关规定,没有证明材料、事实不清、无法详细查实或证明材料来源渠道违法的投诉都不予受理。道理还是一样,民事行为,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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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22:45:2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提出主张需要同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的很明白,谁主张谁举证也是民事问题的原则,同时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驳回,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对自己的大类分数评价值有疑虑而提出异议,自然应当提供注意证明主张的证明材料,否则空口白话如何查实, .. (2015-11-10 21:27) 
如果投标人提出,对于客观得分的评审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标标准经自己计算应得分数与公示的分数严重相差,提出质疑可以不可以?怎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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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23:14:16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如果投标人提出,对于客观得分的评审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标标准经自己计算应得分数与公示的分数严重相差,提出质疑可以不可以?怎麽回答? (2015-11-10 22:45)
投标人有任何异议在法定时间按法定程序都可以提,但必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作证,否则你的猜想主张式的异议没有任何结论和意义,如果仅靠一张嘴,你说估分严重偏低,我还说你估分严重偏高,可是嘴巴上空口无凭能当数,那何必书面异议,双方磕着瓜子你一言我一语得了,反正都是站在自己角度。你这个问题就像高考估分与最终考试得分不相符要求查分的问题一样,查分也只有总分,没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也仅仅会回复经查实无误,难道会和你一题一题对答案?估分仅仅是站在自己角度的主观臆断,当然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方法评审得出的分数为准吗,除非确实发现有明显的计算或其他错误。否则仅凭投标人主观臆断,如果这样都可以就推翻评委按照标准得出的分数,还要评委干嘛,根据投标人的自评分选定中标人不是更好,人人都是第一名。还是那句话除非投标人能拿出有利于自己主张的合法证明材料,否则都是主观推断,你见过靠自己猜想没有任何有效证明材料就能打赢官司的?
另外我个人意见,投标人要求公示各细项评分,需要有法律法规支持,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禁止透露对投标文件得评审、候选人推荐情况,另一方面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公示评分细项,就像政府采购方面,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中标结果需要公告评审专家、采购文件、主要中标标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服务内容等情况,上述内容必须依法公告,法有授权必须为,同样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文件情况,结果公告也不含各细项评分情况,所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认为公布细分不仅透露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泄漏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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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09:56:58 |只看该作者
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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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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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0:03:08 |只看该作者
非常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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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0:50:46 |只看该作者
感觉法律允许招投标活动在技术、商务方面允许存在失误,但这失误不能是故意的,更不足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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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2:31: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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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投标人有任何异议在法定时间按法定程序都可以提,但必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作证,否则你的猜想主张式的异议没有任何结论和意义,如果仅靠一张嘴,你说估分严重偏低,我还说你估分严重偏高,可是嘴巴上空口无凭能当数,那何必书面异议,双方磕着瓜子你一言我一语得了,反正都是站在自 .. (2015-11-10 23:14) 
从投标人的角度看,合理的质疑必须正视,不能冤沉海底。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内外都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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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3:54:25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从投标人的角度看,合理的质疑必须正视,不能冤沉海底。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内外都在遵守。 (2015-11-11 12:31)
公平公正不是靠一张嘴 公平公正是法律既定原则 所有如何达到公平公正更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依法办事 客观事实决定结果 主观意见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 你说有冤情 我认为没问题 你的冤情可有佐证 没有证明材料 可以去法院试试 看人家受不受理 质疑异议是投标人得救济权利也不应该滥用 而是依法进行 依法提供证明材料 无论是异议阶段还是投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规定均有明确条款依据支持 依法治国的当下 异议投诉也应当依法进行 一张嘴 口误凭证 就能解决纠纷 要法院 要司法 公安部门干嘛 两个人角度不同 各说各话 各位各自的利益博弈 最终还是依靠客观事实解决依法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没有证明材料支持主张 可以不受理该投诉事项 法律法规明确如此 关于这个问题没必要继续纠缠了)[/table]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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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4:47:49 |只看该作者
上海目前公示的有关信息,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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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4:56:35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上海目前公示的有关信息,见图片。
 (2015-11-11 14:47) 
怎么也不可能公示各项细分的评审打分情况,最多也就是像商务部1号令那样规定技术、商务、价格等各类大项评价值,公示细分有违评审情况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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