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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uef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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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投标单位的详细得分,是否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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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7:01: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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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个人认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为2007年制定的文件,随着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依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2014年商务部1号令的出台,应当以1号令对于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为准。1号令详细规定了公示内容,经评审最低评标价包括商务、技术价格等评议以及 .. (2015-11-10 11:13) 
《1号令》第二十七条中对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规定已经再清楚不过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从中可以看到对公示的内容没有做具体的限制。但是,如果投标人认为某细节(某分项)对自己标的某项评审结论可能不公正,甚至于可能是误判,为此向招标人发出质疑,招标人还是要回答具体的“评议情况”和“调整金额”细节。这不属于泄露评审的秘密,人家问的是为什么对自己标的这个分项会是这样或那样的评审结果,了解的内容是自己的标的评审情况,应属于知情维权而不是要求你他人之秘。世亚行在国际招标中也通常要求项目单位要回答投标人的质疑,而不是以保密为理由推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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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10 21:10: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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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确实很清楚,只有评议情况,没有规定公示细分,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主要的评议情况是对评标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技术商务等偏离情况加价,以及评标价格的得分情况。
综合评价法也只要求公示综合评价值和“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
我认为公示的 .. (2015-11-10 17:16) 
问题是:如果投标人对所公示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有质疑怎么办?是不是可以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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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10 22:45: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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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提出主张需要同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的很明白,谁主张谁举证也是民事问题的原则,同时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驳回,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对自己的大类分数评价值有疑虑而提出异议,自然应当提供注意证明主张的证明材料,否则空口白话如何查实, .. (2015-11-10 21:27) 
如果投标人提出,对于客观得分的评审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标标准经自己计算应得分数与公示的分数严重相差,提出质疑可以不可以?怎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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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11 12:31: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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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投标人有任何异议在法定时间按法定程序都可以提,但必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作证,否则你的猜想主张式的异议没有任何结论和意义,如果仅靠一张嘴,你说估分严重偏低,我还说你估分严重偏高,可是嘴巴上空口无凭能当数,那何必书面异议,双方磕着瓜子你一言我一语得了,反正都是站在自 .. (2015-11-10 23:14) 
从投标人的角度看,合理的质疑必须正视,不能冤沉海底。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内外都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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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1-12 12:14:3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个人不赞同公示评标细项分值,与法律本意不符。
而且弊大于利,没有好的结果,势必造成每个项目都扯不清的异议,不利于项目后期的顺利实施。
评分的硬条件都是现成摆在那里的,软条件对于评委成员来说当然不会完全一致,只要不是特别离谱,应当允许不一致,不能不一致就说舞弊吧。 .. (2015-11-11 20:12) 
讨论得很有意义。我只想再次重申:我没有主张要公示评标细项分值。我的问题是:对于客观评分项目,如果投标人根据评标标准自己核算自己应得分数和公示的得分严重偏差,可不可以提出。提出以后是不是对此细分要重新核对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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