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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uef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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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投标单位的详细得分,是否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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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0:56:36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应该公示,否则有违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且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并未要求附详细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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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1:13:3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明月弯刀 的帖子

明月弯刀:需要公示!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 (2015-11-10 11:01)
个人认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为2007年制定的文件,随着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依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2014年商务部1号令的出台,应当以1号令对于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为准。1号令详细规定了公示内容,经评审最低评标价包括商务、技术价格等评议以及价格调整计算内容。综合评价法公示内容包括“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个人理解可以公示商务 技术 价格 服务等汇总分数,但不包含每一细项(如技术部分中的某一小项)的分数。
第六十七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一位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综合评价值”、“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每一位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4)》,个人对其理解公示评分应当为各项总分,而不是每项的细分,否则涉及透露评标细节、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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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2:21:4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bluefengli 的帖子

bluefengli:“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个限制透露内容的时间,是否应该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毕竟招标投标法设立就是为了维护招投标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2015-11-10 12:13)
招标投标法释义中的解释: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由于本法第38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因为有关评标工作人员也接触到了评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因此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
既然是保密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且没有规定一个可以公布的时间,应当理解为任何时间段都不对外可以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也属于保密事项,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评委会成员名单的保密时间段是有明确规定的,详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也就是在正式确定中标人之后就不属于必须保密事项了,可以公布评委名单,因此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也不能公布评委会名单,因为此时还未正式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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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7:16:4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1号令》第二十七条中对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规定已经再清楚不过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 .. (2015-11-10 17:01)
确实很清楚,只有评议情况,没有规定公示细分,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主要的评议情况是对评标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技术商务等偏离情况加价,以及评标价格的得分情况。
综合评价法也只要求公示综合评价值和“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
我认为公示的评分可以是总分(综合评价值),以及技术、商务、服务等各大类分数,而不是所谓每一细项的小分(比如服务中的某一小项的细分)。对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评审保密事项,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所有的投标人,否则是否封闭评标的时候,投标人也可以进去监督自己的投标文件评审情况呢,反正也不涉及他人之秘,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已。保密要求是一视同仁的,公示每一细分,必然泄露投标文件评审的细节等情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泄露投标人得商业秘密。试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得时候是将所有候选人一起公示,自然各自的细分也一起公示,这样一来不存在仅仅是查阅自己的得分,所有候选人的各项细分都能看到,这难道不属于泄漏投标文件得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泄露乐投标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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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21:27: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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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nianwang:问题是:如果投标人对所公示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有质疑怎么办?是不是可以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回答? (2015-11-10 21:10)
提出主张需要同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的很明白,谁主张谁举证也是民事问题的原则,同时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驳回,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对自己的大类分数评价值有疑虑而提出异议,自然应当提供注意证明主张的证明材料,否则空口白话如何查实,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予以回复,一方面解释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详情,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评标内容,另一方面提出异议主张应当附上证明材料,并要求其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比如要求公示各细项的小分,可以提供法律依据,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公示各细项小分,那自然得按规定办理了。总不能任何单位对任何事项提出异议,哪怕是没有证据,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也得满世界去帮着找证据,被告举证原则上那是行政诉讼。如异议单位不满回复可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按照工程投诉有关规定,没有证明材料、事实不清、无法详细查实或证明材料来源渠道违法的投诉都不予受理。道理还是一样,民事行为,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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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23:14: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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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nianwang:如果投标人提出,对于客观得分的评审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标标准经自己计算应得分数与公示的分数严重相差,提出质疑可以不可以?怎麽回答? (2015-11-10 22:45)
投标人有任何异议在法定时间按法定程序都可以提,但必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作证,否则你的猜想主张式的异议没有任何结论和意义,如果仅靠一张嘴,你说估分严重偏低,我还说你估分严重偏高,可是嘴巴上空口无凭能当数,那何必书面异议,双方磕着瓜子你一言我一语得了,反正都是站在自己角度。你这个问题就像高考估分与最终考试得分不相符要求查分的问题一样,查分也只有总分,没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也仅仅会回复经查实无误,难道会和你一题一题对答案?估分仅仅是站在自己角度的主观臆断,当然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方法评审得出的分数为准吗,除非确实发现有明显的计算或其他错误。否则仅凭投标人主观臆断,如果这样都可以就推翻评委按照标准得出的分数,还要评委干嘛,根据投标人的自评分选定中标人不是更好,人人都是第一名。还是那句话除非投标人能拿出有利于自己主张的合法证明材料,否则都是主观推断,你见过靠自己猜想没有任何有效证明材料就能打赢官司的?
另外我个人意见,投标人要求公示各细项评分,需要有法律法规支持,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禁止透露对投标文件得评审、候选人推荐情况,另一方面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公示评分细项,就像政府采购方面,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中标结果需要公告评审专家、采购文件、主要中标标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服务内容等情况,上述内容必须依法公告,法有授权必须为,同样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文件情况,结果公告也不含各细项评分情况,所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认为公布细分不仅透露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泄漏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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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3:54: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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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nianwang:从投标人的角度看,合理的质疑必须正视,不能冤沉海底。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内外都在遵守。 (2015-11-11 12:31)
公平公正不是靠一张嘴 公平公正是法律既定原则 所有如何达到公平公正更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依法办事 客观事实决定结果 主观意见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 你说有冤情 我认为没问题 你的冤情可有佐证 没有证明材料 可以去法院试试 看人家受不受理 质疑异议是投标人得救济权利也不应该滥用 而是依法进行 依法提供证明材料 无论是异议阶段还是投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规定均有明确条款依据支持 依法治国的当下 异议投诉也应当依法进行 一张嘴 口误凭证 就能解决纠纷 要法院 要司法 公安部门干嘛 两个人角度不同 各说各话 各位各自的利益博弈 最终还是依靠客观事实解决依法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没有证明材料支持主张 可以不受理该投诉事项 法律法规明确如此 关于这个问题没必要继续纠缠了)[/table]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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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4:56: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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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jst:上海目前公示的有关信息,见图片。
 (2015-11-11 14:47) 
怎么也不可能公示各项细分的评审打分情况,最多也就是像商务部1号令那样规定技术、商务、价格等各类大项评价值,公示细分有违评审情况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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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2:23:05 |显示全部楼层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讨论得很有意义。我只想再次重申:我没有主张要公示评标细项分值。我的问题是:对于客观评分项目,如果投标人根据评标标准自己核算自己应得分数和公示的得分严重偏差,可不可以提出。提出以后是不是对此细分要重新核对并给予答复。 (2015-11-12 12:14)
您没仔细看我之前对您的回复,投标人对结果有任何异议都可以提,但客观事实摆在那,你提出来不一定有效果,是否有效取决于客观事实,即详细的主张、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而且异议程序、时限依法依规。而不是投标人一直碎碎念我冤枉,评错了,评委有问题,代理有问题,其他投标人有问题,这样就能解决问题?法律确实赋予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也规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来源合法作为自己主张的佐证的义务,你不能只看到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属于法律内容,都是相辅相成的。否则因为某一投标人没有任何指向性材料的空口白话,如何调查。一帮子人翻材料,查档案,发函四处跑最后没有结果,找不到证据,发现是诬告?劳民伤财?相反你提出异议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证据的异议有诬陷他人、干扰正常招投标工程程序的嫌疑。非法取得证明材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性法》、侵害商业秘密以及招标投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您可能还忽略了一点,即异议处理成本问题,一般情况下评标工作是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依照规定进行,甚至可能是外地评委,都是需要一定的报酬,回复异议尤其是这类评标细节问题,评标时详情等,代理无法代替评委会的作用,而且如果需要对评标分数结果进行纠错也势必需要原评委会进行,所以如果对于没有证明材料的异议不管三七二十一,觉得说的有点道理就请评委回来复查,消耗人力物力财力,也不一定有所结果,因为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结果能否改变那是其次,另一方面评委会不会因为投标人的三言两语就推翻自己的结论。
投标人基于自己的利益作出的自评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以这个为准就能作为证明材料,那么评标结束后,对于未中标的单位来说评委永远都是错,肯定有问题,如果估分准确的话,那要改卷子的人干嘛,自己估分自己报大学不就行了。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标准方法进行评审,得出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排除有的项目评委有评错现象,但不能以此否定所有评委正当性,以揣测试的方法仅凭自己主观臆断就认定评审错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唯心论要不得。假如这个揣测式的主张得到法律的肯定,那这个世界就乱了,任何考试都进行不下去,任何竞赛都有猫腻,我丢了东西怀疑路人警察就要把路人带回警局问话,发生交通事故,也不用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凭各人主观意识就能决定谁的责任?没有证据、没有材料,就因为和我自己想的不一致,所以就要花费人力财力物力和公共资源进行下一步,最后打官司的时候也不需要质证,出示证据,直接辩论,谁口才好就判决胜诉吧。
回归正题没有证明材料的异议可以直接回复请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及主张,对此回复不满意投标人可以依法提出投诉,投诉时没有证据,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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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7:28:3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小道消息:政采公示评委评分的做法可能以部令形式强制公示 (2015-11-17 15:10) 
我们这已经公示评审得分情况,但仅限于技术、商务这类大项,不会公示具体的细项得分。
如果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个人认为也不会强制公示细项得分。依然有小道消息,坐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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