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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uef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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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投标单位的详细得分,是否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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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11 20:12:43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不赞同公示评标细项分值,与法律本意不符。
而且弊大于利,没有好的结果,势必造成每个项目都扯不清的异议,不利于项目后期的顺利实施。
评分的硬条件都是现成摆在那里的,软条件对于评委成员来说当然不会完全一致,只要不是特别离谱,应当允许不一致,不能不一致就说舞弊吧。
即使投标人相互间的了解也是硬条件的了解,至于为什么别人其他分值高你怎么能知道?公示期就公示细项分值,难道还要公示每个评委给每个投标人的打分吗?那还需要保密吗?是不是直接让投标人进场监督就全都解决了啊?估计今后就再也找不到专家当评委了。即使是确定了中标人也没有必要公开评标内容给任何人。
“出门关嘴”才是正道。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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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11 20:23:19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关门闭嘴
评标过程代理机构做服务,招标人有代表,监督机构可以现场监督也可以不出现场,评标委员会各尽其责评好自己的标。所有人员无论整个过程做过什么、说过什么,甚至于争论过什么,评标结束后,所有室内参与或没参与的人员,出去这个现场(可能是个会议室)的门,都把评标过程、内容放在提交的纸质文件上,并且把嘴闭上即可。即,把一切与评标有关的事情关在门内,出门把嘴闭上。
监督的没到现场也可以看书面记录及评标报告。招标人领导同样。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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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12 22:09:0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讨论得很有意义。我只想再次重申:我没有主张要公示评标细项分值。我的问题是:对于客观评分项目,如果投标人根据评标标准自己核算自己应得分数和公示的得分严重偏差,可不可以提出。提出以后是不是对此细分要重新核对并给予答复。 (2015-11-12 12:14)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等待答复。这时还不是投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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