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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结果不可靠,何必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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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4:08:15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好比吃饭可能噎死 何必吃饭
外出可能有交通事故 何必外出
一个意思
古人有句老话 因噎废食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就是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为什么需要立法规范,就是因为可能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人为因素,才需要以法制的力量进行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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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1:09:2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哟切客闹在帖子“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回复内容,


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 .. (2015-11-28 11:00) 
假如有十全十美,那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进行政策修订,可能在当时某项规定比较适用,但到了某一阶段又有滞后性了,事务都是动态发展的,所以需要修改还完善,否则招标投标法出台后还要出台那么多的规章、实施办法,这么多年还在不断完善更新干嘛呢,问题总是实践中发现,针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考虑。协议供货有其弊端,所以很多地方开始探索网上商城,也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探索。工程招标种的问题还少么,挂靠资质,买卖标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等,问题有才需要去应对,而不是一味得否决招标投标制度,不能因为有这些问题就好像讽刺道:这些问题让我知道没有十全十美的工程招标。现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诚信体系制度不也是为了应对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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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28 11:28: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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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我提出的问题是方法论的问题,即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是有效的,你会发现:即使是所有的参与单位、人员都是诚信的,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况且是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进行政策修订的整个过程中。。。。。
(2015-11-28 11:20)
同样当时出台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当时进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也是为了应对各种情况(竞争、服务、效率、人力物力财力、避免重复采购等等)的最适宜方式(或许是当时最适宜的方法),而且好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也是问题产生原因之一,协议供货要求在至少三家供应商优惠律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价格服务比较,以竞争促进进一步优惠,但更多的是执行不到位,采购单位花财政的钱无所谓。且随着时代进步,必然会产生一定滞后性,面对这些问题采取网上商城得探索也是有必要的,政策是为了达到目的,解决出现的问题而不断修订的。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必然会有相关部门规章政策的修订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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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2:13: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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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s:84]

我把这段路理解成,正是由于招标投标方式存在在弊端,才诞生了其它的政府采购的方式;这些新的采购方式,会面对新的问题或障碍,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的过程中的修正,试图在今后的采购中完善,但仍然不能彻底解决采购方式的问题

....... (2015-11-28 11:54) 
那是您的看法,仁者见仁,看法不相同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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