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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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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4:30:0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5〕352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3724。


  附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点击下载

P020151210362746661863.pdf (191 KB, 下载次数: 129)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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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4:42:56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即使是与建设过程无关的工程,即建成后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也应列入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也就是说200万元以下单独装修修缮的工程才适用政府采购法,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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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3:23: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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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2:45:5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从您的回复中看出,您也是看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作为从业者必然是要遵守这些文件规定,只是希望这样的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不会在实际的工作中相互扯皮。 (2015-12-15 10:54)
个人理解,包括二字值得深思,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拆修或者与其有关的装拆修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一部分。包括并不代表二者互相否定,如果采购法或者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的定义没有包括二字,仅仅是指某某某,那又不一样。
部门利益必然导致实际问题发生,难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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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0:54:3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定义: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装修。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建设描述与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致: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将及其相关修缮拆除等。
二者有不一致之处,但鉴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仅仅是上位法的细 .. (2015-12-14 21:46) 
从您的回复中看出,您也是看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作为从业者必然是要遵守这些文件规定,只是希望这样的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不会在实际的工作中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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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21:46:41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nbs .. (2015-12-14 19:10)
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定义: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装修。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建设描述与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致: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将及其相关修缮拆除等。
二者有不一致之处,但鉴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仅仅是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同时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描述均为包括。我想这不是互相否决冲突的一个词,而是包括,可以共同存在,并将政府采购工程定义扩大化,更具体化,与标法实施条例一样将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都纳入其中,实现两法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衔接和法律适用。我个人理解政府采购中,不论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是否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符合政府采购三要素的,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区别在于按标法实施条例文字描述及财政部、法制办理解,与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适用于标法,与之无关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须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非招标采购,适用于采购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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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20:36:2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nbs .. (2015-12-14 19:10)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工程建设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定义一致,如果按照财政部抓的文字漏洞以及法制办的理解。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拆除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但其工程本质不变,且按照采购法对于工程建设定义(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符合采购主体、财政性资金及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则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则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并且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25条强制进行非招标采购,则属于采购法体系调整范围。文字把戏也好,抓标法实施条例漏洞也好(按照其规定及财政、法制办理解,与建筑物新建改进扩建无关的拆除、修缮、装修等工程,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部门利益为大,其他部委应该不会轻易放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table]
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table]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table]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table]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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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9:57:00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nbs .. (2015-12-14 19:10)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仅仅是属于三种情形之一、达到相应招标金额就可以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很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修缮、拆除、装修。虽然有可能属于立法时的疏忽,但确实给财政部可以玩文字游戏,抓漏洞的机会,并且感觉法制办有点被绕进去了。
采购法对于工程建设的定义为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装修。并没有及其。采购法实施条例为下位法,不能突破上位法,仅能进一步的细化或补充。结合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主要目的为确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以外项目的法律适用范围。第七条第二款个人理解是对于如何区分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哪部法律,所以与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规定一样。另外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于工程的定义不是针对所有工程,而仅仅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所有工程进行定义,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的定义,至少工程建设是广于依法必须招标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结合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的定位,如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然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既然不是必须招标项目(你招标投标法体系可以弄一个依法必须招标),就须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非招标采购(可以理解为依法必须的非招标采购么)。毕竟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目的是很明显的,多管一点是一点。财政部就是砖字眼玩文字把戏,想法子在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拆除装修工程上面做文章,将其定义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以外项目,这样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因为不是依法必须招标,则不需要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仅适用于我政府采购法体系,这不就被财政部门拿下了吗。政府采购主体并不包含国企,所以j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工程不一定就是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起码也要满足三要素,采购主题、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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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9:16:06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那么采购与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无关的装修、修缮等还叫政府采购工程吗?
还叫工程吗???晕 (2015-12-14 14:58) 
是啊,就是存在这种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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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9:14:42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我觉得把前两句中的“项目”改成“范围”就好理解了。 (2015-12-14 15:56) 
我觉得最主要还是在于对及其的理解,到底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还是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前一种理解得不出与新建无关的装修这个定义,而后一种理解又与采购法中对工程的定义所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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