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dqluol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货物招标]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复制链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1#
发表于 2015-12-13 09:28:24 |只看该作者
二、情况分析: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大力的理解:


(一)、招标投标法给了招标人这项权利,招标人就可以用。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为招标人服务的,做好资质、业绩审查是应该做的,毅青的表述,是结合工作实践,做出的比较形象的表达,理由很充分,但解释不恰当,容易造成“误解”,比如我。
(三)、在最近几年的招标投标工作当中,这条规定,被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人员理解为“投标报名”,各个地区还普遍存在这种状况。
(四)、楼主提出的问题,可以简化为三个小问题:


1、谁来审查?


2、什么时候审?


3、审查结果谁说了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07

积分

骑士

12#
发表于 2015-12-13 10:12:54 |只看该作者
现在,我单位是这种情况,招标人及招标公司对投标人资格不闻不问,只要拿钱就卖标书,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全让评委审查,审查就必然要核实投标人各种资质、文件真伪,评委在有限时间、空间、条件下,如何完成核实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3#
发表于 2015-12-13 10:32:16 |只看该作者
三,投标报名不是法定程序:


“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这,不是个新问题;2008年社区也曾引起热议,但,我们都能接受的观点是:


投标报名不是法定程序,即使是有“创新”和“违法”之争,都是以此为前提,都是对法律的规定做出的解释或行为,尽管如此,不管是对与错,都不代表招标投标法本身的规定!


为了简化问题,有争议的事项,这里不讨论!




参考帖子 “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21384


                 Gzztitc   2008年 12月10日


    与一般的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投标不同,中国的工程招标投标,有许多自己独特的地方,其中,要求“投标报名”就是最普遍的应用之一。


    何谓“投保报名?简言之,就是在“招标公告”里面,明确规定: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必备的资格或者资质明材料,缴纳某种费用;经过某种审查确认,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是不是应该理解成:这是一种简化了的“资格预审”?


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历经多年的调研分析,联合发出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2008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 。该标准文件,借鉴了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借鉴了 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


标准文件,明确的规范了工程招标时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以及“资格后审”的情况;在“资格预审”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有资格审查时的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


标准文件的颁布,是我国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化的一件大事。


人们会注意到,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标准文件》等等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政令里,没有一处提到“投标报名”这种程序。


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BBS上,唐广庆老师对网友的提问答疑时候也曾说过,报名不是一种法定的程序。


可是,现在人们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工程招标采用了这种报名的要求,连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也借用了这种方式。


对于“报名”,从国家到部门,没有统一的要求,难以标准化,规范化;对于报名的资格,没有什么规范的说法,如果要求必须是某地“交易市场”的会员而排斥外地的投标人,也难判断要求合理还是不合理;审查报名材料,没有“评标委员会(专家)”等等组织,是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本人有许多疑问,怀疑这种很不规范的做法,可能会干扰《标准文件的试点和推广。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2138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4#
发表于 2015-12-13 10:41:59 |只看该作者
dqluol:
现在,我单位是这种情况,招标人及招标公司对投标人资格不闻不问,只要拿钱就卖标书,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全让评委审查,审查就必然要核实投标人各种资质、文件真伪,评委在有限时间、空间、条件下,如何完成核实工作?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是招标人的代表,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尽量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回复,其他网友也在帮您出主意,尽管如此,我们的看法或观点并不一定正确或者是适合您的情况,也只能说参考。


法律上面有争议的问题,并不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或解释来处理。
我先给你出一个“馊主意”,打电话给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情况如实反应即可,问问他们下面的工作怎么开展,招标代理合同里面,很多内容对招标人有利,我的意思你懂的,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5#
发表于 2015-12-13 11:01:26 |只看该作者
四、谁来审?


(一)、潜在投标人的自审
唐广庆在2楼强调: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是不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列资格条件,是供潜在投标人自行评估和否合格,以及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工作中审查的依据。


寓言故事里整天喊“狼来了”的孩子,最终被狼吃掉了;故事告诉我们,不能随便吓唬人!


曾经有网友戏称:“陪标的,严肃点!”


所以说,不管是合法的投标、还是非法的陪标,潜在投标人的对照招标要求,进行资格、业绩的自审,都是必要的,对招标人、对潜在的投标人自己都有利,自然不存在争议。


【中场休息,后面的-----待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6#
发表于 2015-12-13 13:04:46 |只看该作者
午睡没睡着,继续

四、(一)【续】


相对于其他单位的审查来说,找到一份历史资料,唐广庆更坚持潜在投标人要自审,我常常想,坚持就是一种信仰!

资格后审的招标活动,在投标报名时,是否应审查其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所有证件?


2013-10-08


       问:
       资格后审的招标活动,在投标报名时,是否应审查其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所有证件?在开标时是否需要由评委再次审查?
   
       答:
       唐广庆:
       本人经历过的招标工作没有报名程序,法律法规也从未看到有报名的程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购买招标文件时,即为实质上报名了!从你提的问题看,该项目是公开招标,只进行资格后审。


       建议按以下做法进行:首先发布招标公告。由于不进行资格预审,因此在公告中要详细列清资格(资质和业绩)合格条件,以便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自行评估自己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如不符合就不要购买招标文件了,如果达到要求再购买招标文件(只带单位介绍信),实质上即报了名。所以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是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只是由投标人自行评估而已。待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之后,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时,首先审查其资格是否合格。不合格的随即淘汰其投标,只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标。这样做也就不会重复进行资格审查了。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824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7#
发表于 2015-12-13 13:49:04 |只看该作者
四、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审查


楼主提到的也是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这个就是我们俗称的“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预审”。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这里,强调3点:


1、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招标人采用或不采用资格预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3、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另外,在条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采取这种资格预审的审查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前提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8#
发表于 2015-12-13 14:10:57 |只看该作者
四、(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审查


1、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招标人来说,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帮助下,招标人认为还需要进行审查的话,需要自己审查,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是由于:投标人资格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后续的资格预审、评标工作得以确定、落实。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个人建议: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阶段,对于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的资质、业绩及其他资格条件非常明确的,潜在投标人光是看招标公告,就能够准确判断出自身是否具备承揽该项目的条件,招标人不需要审查。省事!


3、在投标文件前,招标人可以不审查资格、不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情况,但一定要确定潜在投标人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主要是适用于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将法定招标划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

在招标人依法获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前后,招标人应知道各个潜在的投标人(三个以上)具备本次邀请招标的资格和能力,才需向对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的邀请书是书面的确认自己有资格、有能力、有中标意愿来投标,双方是基于了解和信任关系。参考我绘制的流程图。这种情况下,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招标人可以不审查资格、不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情况;一旦个别潜在的投标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或不参加投标,对于招标人来说往往就意味着“招标失败”,这种“乌龙”事件,尽管不违法,但却是对其他参加投标人及工作成果的不尊重,所以必须要避免。对招标人来讲,从实质意义上看,变成了资格后审。





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jpg (355 KB, 下载次数: 74)

邀请招标.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9#
发表于 2015-12-13 14:50:08 |只看该作者
四(四)、4,招标人应实施资质或资格预审的情况。


个人意见,主要适用于实施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的两阶段招标,及大型项目的PPP招标。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对于招标人来讲,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关系复杂、融资较大、偿还期长及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等原因,即使是借助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也无法完成招标文件,需要借助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及投资意愿来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进而完成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其他工作。


5、招标人审查并不代表招标人独立完成潜在投标人的审查。


首先,招标人可以自行完成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审查,主要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的情况;


其次,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当然也可以包括资格审查,招标人进行跟踪、考核,也就是毅青所说的向招标人代表进行工作进展汇报,尽管具体的项目往往并不仅限于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状况,不管是有没有个人利益因素在内,都是合理、合法的。


再次,委托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行业专家协助进行审查。
最后,把资格审查事宜,留给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去审查,即就又回归到实施条例的对应规定。

【有点累了,还有两个问题没有答复,不想继续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欢迎批评、指正、补充,谢谢




2015年12月13日 14:51:3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20#
发表于 2015-12-13 15:06:50 |只看该作者
突然发现已经参与本帖的成员挺有意思的

楼主,dqluol,招标人代表
唐广庆,招标投标立法人员代表
王毅青,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曹锦江,评标专家代表。
大力,勉强代表投标人吧,
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4-28 06:33 , Processed in 0.06755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