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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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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唐老师关于资格审查主体的意见。 但对于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不一致的处理方式,仍存在疑惑,窃以为两者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通过公告变更的形式修正,而不能够仅仅是发出修改通知,理由如下:
1、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是潜在投标人自我判定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参与投标的第一关,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的参与度;
2、假设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高于招标文件,则有可能:满足招标文件但不满足招标公告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自我判断为不符合条件,从而失去投标机会;招标人也可能通过此种方式排除大部分潜在投标人,结果只有其希望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较低)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
3、假设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则有可能:部分满足招标公告但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在付出一定成本(人力、费用)后才发现自己不符合资格条件。也有可能对部分资质较高、实力雄厚的供应商造成误导:该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较低,满足条件的供应商较多,在价格竞争上会很激烈,与这些供应商相比在项目上自身不具备竞争性,决定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也可能通过此种方式排除部分资格条件较优的供应商参与。
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遇到第2条中的情况,但第3条的情况未曾有过案例;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如不加以明确,确实存在漏洞之处。
不当之处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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