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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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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赵勇 陈川生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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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6:33:44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要是借鉴他国的经验方法,尤其是涉及到政府、公共领域,一个重要前提不能回避即体制。此处就不展开谈了。
        回到文中的建议。个人责任制的问题,难道真是让招标人自己定标才能体现?招标人最后抽签选个中标人那还是招标吗?让代理去举报招标人,现实中可能吗?
        招标师最大的作用就是通过考试促使从业人员去学习专业化知识,一旦变为注册制,原来的借照问题少不了。至于文中的例子3000元电脑花4000元,有没有考虑到是垄断造成的呢,责权利统一能解决垄断问题吗?
        对于招标采购制度的改革,作者所说的中国特色必然要适应中国的实际环境而不是一味的去追求与国际接轨(毕竟体制绕不过去),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如此招标制度下,招标人还要通过各种手段保证自己的意中人中标,更何况全面放开了。
        最后说一句,最低价中标也是国际惯例,可不要选择性的国际接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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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16 15:55:39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评此文,近日学习台湾地区政府采购,发现其对于日期也有限定(类似于依法招标项目发售文件20日,只不过其规定的更详细,对于不同类型项目,日期规定不同),不禁想到对于类似的限制,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加细化,对于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办法。而不是单纯废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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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2-17 14:27:5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这是第一次国内招标理论界人士论证同意和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接轨的文章,不仅认可了国际通行的采购制度,也分析了国内具本情况的适用性,对于政府采购由于采购人虚置,设置采购官制度是合理的,也是国际通行作法,但对于政府采购以外的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人是明确的,再设置另 .. (2015-12-17 08:46) 
        国际惯例是国有企业是纳入政府采购之中的。至于美国的采购官制度是不是国际惯例还未查证。
        对于您所圈出来的内容,各国对政府采购都有着不同规定,包括如何确定采购方式,使用何种评审方法等。有的规定的更详细,有的可能自由操作空间更大。但是各国的采购主管部门是不会放任其自由采购的。
        再说定标权,评标委员会是评标过程的核心其拥有一定的权力,大多数国家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都有规定(台湾是规定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美国更是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有与项目无关的工程师,甚至是项目的受益者或者是社区代表参与其中)。就像最低价中标法中会声明最低价不一定中标一样,得分最高的虽然不保证一定中标,但是得分最高者中标是基本原则。不要用所谓的咨询关系去模糊这个基本原则。
        现实当中,评标专家存在很多问题,但不能因此去完全否定这种制度。评标委员会如果只是咨询建议,那才真正将评标沦为走过场。还是那句话,我们的很多制度需要的是去不断细化,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办法,而不是单纯否定。这样选择性的国际接轨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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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18 10:59:3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老陈醋 的帖子

老陈醋:答复大力:这篇文章的核心是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招标采购制度,目前最大的问题是集体负责,集体不负责,在政府采购中心通过采购师承担个人责任,在企业的项目采购中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采购师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经营采购中发挥职业采购经理人的作用,对采购人负责。
只有实行 .. (2015-12-17 22:19) 
        感谢您的回复。
        现在不少人都在认为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即让评标专家对合同履行当中的问题、责任负责。我认为这是一个误区,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即做到了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让评标专家去负项目管理、施工质量的责任才是权利、义务、责任的不对等。对于评标专家的不专业、不负责任等问题还应从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的遴选、考核、培训、处罚等)、评委会的组成(按不同项目确定社会专家的比例等)、加强代理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中标人资格的核实等方面入手。
        关于最低价中标,首先公共采购所要满足的是其需求,而不是一味的去追求高品质去评奖,甚至是去追求高性价比。对于钱老的理论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中一个行业技术水平的高低是一定有的,一个产品质量水平高低是一定有的。从非价格因素去考虑,似乎不在有什么项目适合最低价评标。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是招标人不喜欢、投标人也不喜欢,然而却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这不值得我们深思吗?(市场经济中价格是重要的,一个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大多都是通过价格来反映。加强价格上的竞争才能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才能真真切切促进企业间的竞争,才能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关于招投标法数字,就拿20日来说,虽然规定的比较死板,但在目前有法律规定的情况还尚有招标人提前开标,提前一两天发控制价等情况的发生。如果纳入技术标准又还有多少人去遵守呢?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保护呢?公平何在呢?关于效率还是应借鉴台湾的经验,对于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时间去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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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1:01:2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ecco 的帖子

ecco:1、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并没有权威的什么招标师、采购师资格,谁采购谁负责天经地义,搞什么搞!
2、自己去京东苏宁亚马逊买电脑3000,政府采购4000,不考虑腐败等因素,很多时候是因为政府事多,屁大点问题都保修,所以必须提高价格,不然售后服务费用不够。 (2015-12-18 08:34) 
本人经历,还存在垄断因素,我个人买报价就便宜,但我一说是政府采购价格就要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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