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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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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赵勇 陈川生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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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08:46:17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一次国内招标理论界人士论证同意和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接轨的文章,不仅认可了国际通行的采购制度,也分析了国内具本情况的适用性,对于政府采购由于采购人虚置,设置采购官制度是合理的,也是国际通行作法,但对于政府采购以外的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人是明确的,再设置另外的采购官制度似乎不合适。按照国际通行作法,我国招标制度要做大的调整,正如作者所言: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基本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但是政府部门只负责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却不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实施职业采购师制度后,取消政府部门对采购方式的审批核准,由职业采购师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依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决定评审办法、完成采购任务和承担采购责任。也只有在完全责任制的法律框架下,职业采购师才会体会到自己知识的不足,并通过卓有成效的采购活动体现自身的价值。
《招标投标法》虽然赋予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最后决定权。但是实际上,对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定代理关系,而不是咨询关系。纵观世界各国,除中国外没有其他任何国家在极其广泛和复杂的公共采购中制定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制度设计。因此,建议取消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设计,改为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建议。评标就是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的咨询,是否聘请专家则依据采购人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这种制度设计是国际通行惯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庞大的专家库,但是在评标中真正给招标人提出咨询建议的并不多。大多数评标沦为走过场,这既是人才的浪费,又可能成为掩盖腐败的遮羞布。甚至有部分地区个别人辞去公职,专门以评标作为个人职业,是对这种评标制度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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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9 08:28:39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采购官制度确实不是本文第一次提出,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定之初就在提出,甚至在我以前的文章中就有,我注意的是用采购官制度改革当前国内招标制度的分析与设想。关于企业不采用采购官制度不是因为知识水平不需要,是指对国企来说采购决策制度本来就是基本完善的,不用采购官决策。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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