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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是不是资质不够才组建联合体】关于联合体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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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2:51:20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除了国家规定对于联合体所有成员是一致的,其余根据各专业或承揽范围所需资格条件,联合体内部分工的相应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国家有关规定如施工招标
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也就是你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自然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专业需要符合的相应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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