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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oph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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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是不是资质不够才组建联合体】关于联合体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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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8:17:39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如上所说,以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合格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为基础,鼓励强强联合。如果具有相同资质但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则应当以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为联合体的资质。如果资质不同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则分别以各单位相应资质的最高等级作为联合体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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