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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中标人如果一直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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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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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1:35:18 |显示全部楼层
发传真,或用个挂号信或者快递发给他,封面注明是某个项目中标通知书即可【一定要自己留存一联】,打官司都不要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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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2 11:38: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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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如果合同约定是中标人付代理服务费,他们不缴费呢? (2016-01-22 11:37) 
中标通知书都没有发出,哪里来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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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2 11:43:5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跟招标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文件中也已注明,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2016-01-22 11:40)
这是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双方约定,不是与中标人的约定,中标人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就是要拖延时间,顺着他的“节奏”走,招标代理机构不只是面临收不到招标代理费用,还要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所以,必须在“正确的时间内”把“该做的事情”做完,监管部门才会支持招标代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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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22 11:47:33 |显示全部楼层
强调一点: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甚至是重新招标,都是“后话”;只要是没有收到“中标人”书面放弃中标的文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该做什么就得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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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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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1:54:1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大力老师,法律有没有规定,中标通知书应该在什么时间节点发出?发出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2016-01-22 11:50)
主要是看你招标文件的对应规定

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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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1:56:50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选用示范文本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建议按对应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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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4:12:58 |显示全部楼层
sdsytss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以后轻易不要用到政府采购及其实施条例,传授你一个小“秘诀”,看附图的绿色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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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09:30:2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这种做法不太厚道,桥归桥路归路,最好不要以暴制暴。 (2016-01-22 15:21)
按照实施条例及相关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即使是招标代理机构想要以暴制暴,也没有“机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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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09:36:0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先不给退还投标保证金。
发出中标书30天,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
 (2016-01-22 15:47)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标通知书未发出的话,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先犯错”,“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即后犯错;即使是监管部门判定“取消中标资格”, 不能支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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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09:45:0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ahggzy 的帖子

ahggzy: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均可以视为有效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 .. (2016-01-22 16:59) 
单纯从名称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适用于法院发出的文件,并不适用招标投标双方的书面往来。
法院可以贴传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擅自贴“小字报”,呵呵

但从中可以借鉴的是: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必须及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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