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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中设定入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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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11:18:25 |显示全部楼层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他们的出发点是规范市场,而不是对招标人或投标人何方有利;其次《通知》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性文件,且《通知》本身保留了“(1)全部入围”,而不是强制性实施某几种入围方式。
2、但是第(2)、(3)条,当投标人多于一定家数时,应当去n个极值,可以有效增加围标、串标成本。
3、没有入围的单位做投标文件显得有点没必要,还不环保;如果借鉴资格预审通过(入围)的再做投标文件,周期太长,缩短周期又与大法违背。

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如果报价这么重要,决定了入不入围,那围标、串标似乎变得必要了。

总体意见:综上,尤其是第3点,个人愚见入围方式可以作为一种探索,然而并没有什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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