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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xc1981

最低评标价法:善花缘何结“恶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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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发表于 2016-2-19 09:40:51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与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是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
前者即为九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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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发表于 2016-2-19 11:07:3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manmi_love 的帖子

manmi_love:政府采购中好像还没有设置最低价的说法,最低价的设置必须要有市场调查为依据,而且如果在招标文件写明或提前公布,可能会出现很多位相同报价(最低价
)的投标单位,在综合评分法中可以根据分数来决定成交供应商,非招标方式如何解决呢? (2016-02-19 09:10) 
        嗯啊,是我表述的不清楚。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或是否恶意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供应商是否是恶意报价取决于其是否恶意履约。因此,根本问题在于其恶意履约。
        设置最低价与最低价中标本身就是矛盾的。设置最低价等防范恶意报价的方法本身即减少了价格上的竞争,因此不宜在使用最低价中标。对于您的问题,非招标方式还有竞争性磋商,对于竞争性谈判,可以对恶意报价增加合同履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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