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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招标实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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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10:52:30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以上案例,我谈一下我的个人想法,当然每个人的性格,环境不同,不一定我的处理就合适,请参考:
1 关于围标串标的认定目前条例有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能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否则除非有更还有更有力证据或两家投标人自己承认,最好不随便认定。

2 A,B两家只来了一家,串标没有具体实施,评标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前期的东西评标中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3 关于品格问题,就目前中国社会的情况来说,无论个人还是企业,说品格问题似乎还不现实,我们招标的主要目的也不是要维护道德。主要还是采购产品,只要产品合适就没问题。

4 3家其中有1家被在初评中被废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这个可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以对采购人有利为原则。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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