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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25492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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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物业项目招标,以下加分条件是不是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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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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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09:52:41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




































二、物业管理的现行法规:






个人建议:在招标代理工作当中,注意落实是为谁招标、中标人为谁服务,物业服务的项目或内容有哪些、市场竞争的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JyIPrCMEVQdIKxkIEZOnnVfqor1s3vTBKZdWBBYstX1-wYKyvzWnX08A5MuxrJLvZ6lgB6wVlR_91siDdTFB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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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0:01:01 |只看该作者
三、关于物业管理的资质要求,
比较大的城市,如上海,还有物业公司相关的管理要求,当然不仅是资质的要求,要结合当地的要求进行明确物业的资质要求进行调整、确定。举例的物业是侠义上的物业,不是去建楼,也不是拆房子,所以,要求物业公司有设计、施资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要求,




参考资料



2015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决定 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4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zhangyijun-boke.blog.163.com/blog/static/8622485520154211485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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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0:10:08 |只看该作者
四、看春晚的小品


2013年蛇年春晚,央视直接用了小品
孙涛
“我骄傲”的延伸,邀请了影视剧演员
秦海璐
王茜华
和相声演员
方清平
和孙涛形成“混搭组合”,联袂主演喜剧小品《你摊上事儿了》。
[

有句话是经典台词,
保安:我告诉你,你这些钱能拿下一个贪官,你拿不下一个正直的保安。


作为招标代理人员要看到,作品中正直的保安是第一天上班、坚持原则的前提是还没有劳动合同,还是个临时工,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保安、保洁员,都没有劳动合同作为保障,想想我们的招标能够为他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xURFwkA1SFNTnmj2TU76mvSjYV1YZ1Vc8pqgTyyL7hO2JJh2y9Z_qcM4J0KVYfn01PrVZB36AhgBqsv8ewh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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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0:19: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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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0:23:02 |只看该作者
六、看自己


多总结、找不足、补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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