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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标过程中招标人能对投标文件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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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5:41:39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例主要要正确区别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并且要熟悉相关情形对应处理:
一、招标人有拒收投标文件的权利,出现下列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收其投标文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二、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权利
     依据为: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本案例中,A投标函、商务和技术文件被密封在同一个文件箱内,不满足招标文件密封要求,应当拒收投标文件。而“C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人D的投标人代表迟到”不能做为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的正当理由。C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应当如实记录交由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环节给予否决;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已经寄达招标人,应当正常唱标评标。投标人B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应当如实记录交由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环节给予否决;对于投标人E的投标报价大写和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唱标时也应如实唱标(大写和小写都唱标)并记录交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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