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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bkljs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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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投标函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能否否认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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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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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9 10:08:18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不清楚此次货物招标的详细情况,但分析报价要求,既然招标文件要求a货物与b货物分开报价,招标人就有他的考虑,并在投标函的格式要求中予以明确,那么投标人就应当响应。
投标函作为投标人的要约这一法律文书,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都体现着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招标人对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书做出了格式要求,而投标人没有响应,应当算作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我支持评委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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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10 09:23: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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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我个人反对为了否决投标而否决投标文件,就如网友介绍的情况,刻意的在投标文件当中找问题,甚至是标点符号的错误,这些事情需要评标专家们来做吗?评标专家是不是都要成为咬文嚼字的编辑?能够对所有的投标文件一样的咬文嚼字吗?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09 10:16) 
我觉得应该以楼主提出的案例来分析,不应扩展到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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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10 09:36:1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sbkljsqy 的帖子

sbkljsqy:请教了一位老师,回复意见:
   不应否决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51条,否决投标的情形共七种,与此相关的是“(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强调的是“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大体表现为技术响应存在重大偏差、 .. (2016-05-09 15:49) 
对照合同法第三十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判断那些方面是实质性内容。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楼主提出的案例中,投标函格式要求中对于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而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应当属于实质性变更即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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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10 11:34: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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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回楼上,一般认为,投标是要约,你的分析中的“立足点”有点不对,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10 10:09) 
按照合同文件效力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合同标的清单和其他合同文件。
要约文书即为投标函及其附录,承诺即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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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11 09:39:37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招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格式要求,目的是统一并规范各个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以同一个标准供评标委员会来评判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规则来体现公平,所以才有形式评审。
只有符合格式要求和不符合格式要求,一是一,二是二,没有中间选项。
什么基本符合、细微偏差、非实质性偏离等等,这些评审标准不是形式评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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