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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bkljs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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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投标函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能否否认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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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6 10:41:3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某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函格式为A:报价     元,总重:    吨;B:报价      元,总重:    吨。
投标人M在投标函中把A和B加到一起了报价     元,总重:   吨。投标文件中后面有分项报价表。评标委员会以“投标函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属于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否认其投标,该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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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9 15:49:32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了一位老师,回复意见:
   不应否决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51条,否决投标的情形共七种,与此相关的是“(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强调的是“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大体表现为技术响应存在重大偏差、投标资料不齐全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三种情况。关于第三种“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取决于是否属于实质性偏差?而判定是否属于一般性偏差还是属于实质性偏差的着力点要判断“格式错误是否影响到了评委从中难以辨别必要的评审所需信息,影响评标判断”。该案例中虽然投标函中漏了分项报价,但是由于投标文件中还有专门的分项报价表,因此不会影响到评委的正常评审,因此,此偏差不应做为实质性偏差而予以否决其投标。
     我们评委们要真正把握招标活动的真实目的,促进正常的竞争,不应过分关注形式而忽略招标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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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10 14:43:30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法的约束力,因此,投标文件可以允许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偏离;是否否认其投标,关键在于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偏离是否为实质性偏离。如果不属于实质性偏离的话就不能否认其投标,对于非实质性偏离在签订合同时不以招标文件为准,而应该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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