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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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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是否适宜作为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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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20:57:07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作为评审因素,采法第22条是财务制度,跟财务状况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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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9-1-11 20:47:27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财务状况报告作为资格条件,评判的标准是有没有(也即政府采购法提出的是否建立财务制度)。本例中评审因素评的是好与不好,不应该把有没有与好不好划等号,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评审因素是:有财务状况报告得3分,没有得0分。这种情况才属于违反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2、本例评标办法编制水平不高,在评审标准比较模糊的情况下,且像本例一样只提供两个数据的情况下,个人认为最能体现一个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标准是利润率,即500/5000*100%=10%、60%、1%。因此应判定B得3分,A得2分,C得1分。当然如果投标文件提供了全本财务状况报告,那肯定应该有更多的数据(如负债率、净资产等等)可做参考和参照,可罗列出来进行加权评分,进行综合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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