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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梁:“管采分离”:被误读的制度安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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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1:07:2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j0102 于 2016-9-22 12:10 编辑

  1.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和采购项目管理原本应该是两回事,现在一些财政部门的人士混淆了两个概念,既做监督又做管理,然后又想以“管采合一”的概念将集采机构纳入财政部门管理,这一做法不符合行业的发展方向,也不符合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2.我部分认同本文的观点,但个人认为: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应当是首先做好监、管分离,把政府采购项目日常管理的功能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管理职能剥离出去以后,交给项目业主,再由项目业主委托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从事采购执行功能,项目业主则负责履行采购项目管理职能;最后一步是做好监、采分离,让财政部门专司采购监督职能,落实采购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能,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则负责采购活动的执行职能。在这一架构下,实现行政监督、项目管理、采购执行三分离机制。


  3.也就是说,目前财政部门应该做的是分权,而不是揽权。即把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能剥离出去,而不是借着“
管采合一”的理念,把管理、执行的功能又全部揽过来。

  4.建议财政部门安心做好政府采购现状监督者的角色,在目前监、管不分的现状下,管住不安分的手,不要时不时想着什么事都揽过来,就算是揽过去了,也没有能力做好,还多了一些不必要的责任,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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