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文章 认真研讨 “投标保证金 ”问题
无需多言,“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投标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般地,招标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招标,有经济保证措施,一般都会都要求:投标人提交必要的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如果没有随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递交的不符合要求,其投标可能会被拒绝,俗称 “废标”。
仔细想来,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含义
国内的招标投标,尤其是以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为主,一般是要求:投标人被要求提交不超过计划预算额2%的 “投标保证金”,并且打到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一般地,以“到账”为准)。这种办法,包括以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相当于“质押”或者“抵押”资金;一旦违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俗称“没收”)。
而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项目的招标投标,可能还有部分政府采购的试点,则是另外一种办法:就是投标人应该开出由招标人同意的“银行保函”;该保函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格式。保函的金额,一般是“不低于投标人报价的2%”。
这种办法,即:银行以其信用为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严格的讲,没有实际上的“保证金”真正提交。
业内专家
何红锋曾经说过:
【
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原文来自 :
何红锋博客 : http://user.qzone.qq.com/622008815/blog/1242523097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2010-6-6
我是在他的个人博客上看到的;有没有其他地方发表?还不太清楚。我自己同意这个意见。遗憾的是,这个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