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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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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采购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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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19 14:45:21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做了进一步说明哪些属于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
不限制是不限制其参与,只要国家没有入门资质限制的,任何人都可以试试做,卖袜子的也尝试投电脑标。但能不能中那是评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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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21 13:31:01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0 14:43
能不能用电脑业绩打分?按你的意思是不能 法律似乎也是这个意思 因为卖袜子的肯定没有。

但是实践中都 ...

业绩当然可以是评标标准,设定的标准只要不被条例定为歧视性条款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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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28 11:57:12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1 14:26
用电脑销售业绩打分就歧视啊,卖袜子的肯定零分。

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审定的条件最低限:没有质疑或不被成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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