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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投标保证金归属于业主还是属于监管业主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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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4:25: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属于业主还是属于监管业主的财政部门?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该归招标人所有。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招标人的招标风险,故受益人应该是招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即招标人是接收保证金的对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于管理部门的职权分工中不包括收取、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现实中有可能会有交易中心或者财政部门来收取保证金。这样对于保证金的最终归属问题也分两种情形,若是招标人为企业类型,则交易中心等监管部门应将保证金转还给企业招标人。若是招标人是财政拨款的单位,如某局办等,虽然按招标投标法规定保证金属招标人(某局办等),但由于局办收支两条线,保证金的钱仍应上交国库,即由财政来保管,所以不能招标人(某局办)名义接受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而是由财政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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