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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不应为最低报价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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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09:45:4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27 08:51 编辑

     恶 意低价固然要防范,但其实连给你机会提前在招标文件中作规定、限 制,你都说不清到底怎样的投标才叫恶 意低价?靠这么定个奇怪的规则、概念来堵所谓的最低价漏洞,不是很可笑吗?用最低的2、3家的基准价就一定合理吗?既然如此憎 恶最低的报价,求基准价时直接把最低的去除不就好了?再说都肯恶意低价竞争了,你这么改,搞个几家来陪着恶意低价好了,一样能抢中标,楼主是不是又要干脆排斥低价呢?最后干脆最高价或者技术最高分中标就好了。

     招标本身就不是完美、万能的采购手段,有其利自然有其弊。防范恶意低价这种事情,更多需要系 统 性的防范。真的恶意低价的抢标,有几个把履约做好的?履约没做好,这些单位为什么还能继续恶意低价抢标?很明显,是个系统性的问题,这种恶意竞争的成本太低!效益太高!最简单的例子,平常卖手机都不要招标,低价、免费送手机大有人在,按楼主的标准都是恶意低价,但是需要每个人搞一套楼主这样的标准来筛选所谓的市场上的“恶意低价”手机吗?所以真正要防 范或者改 进的,不是什么讨论取最低1家或3家报价为 基 准价更科学,而是去改 进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增加合同履约保障和条款限 制!营造社会系 统 性地防 范恶 意竞争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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