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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放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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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0:37:35 |显示全部楼层
项目为9月份项目,第一名签订合同后,公司调整无法正常供货,公司为国企,正好赶在人事变动,人事变动后不签字无法生产。所以想放弃

甲方采购的救护车,甲方现在还可以用第二名吗?

甲方如果可以用第二名,那么可以不处罚第一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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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0:55:02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那么能不能用第二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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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1:08:4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2-28 11:39 编辑

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得由财政部门实施。一味纵容只会导致行政不作为吗,助长供应商违法违规。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可以顺延下一位候选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是签订合同后拒绝供货,则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此时政府采购活动已经结束,如果出现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无效等情形,则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任务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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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1:24:20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既然已经签订合同最好按照合同违约执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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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1:24:30 |显示全部楼层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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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1:39:59 |显示全部楼层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那是合同法调整范围了,不能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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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6-12-28 14:35:22 |显示全部楼层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不好意思,误导了,不能再取第二名了


已经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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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6-12-28 15:26:49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觉得人事变动可以成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吗?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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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发表于 2016-12-29 10:07:38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事变动,不用签订合同,不用干活,不用领工资?若大家都可以不用领工资,那么就可以申请不处罚了
签订合同之前,很多要交履约保证金,既然不履行,那么就不退履约保证金,因为这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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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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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0:40:14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2-28 11:08
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得由财政部门实施。一味纵容只会导致行政不作为吗,助长供应商违法违规。
中标人拒 ...

不能依据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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