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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放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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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0:37:3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项目为9月份项目,第一名签订合同后,公司调整无法正常供货,公司为国企,正好赶在人事变动,人事变动后不签字无法生产。所以想放弃

甲方采购的救护车,甲方现在还可以用第二名吗?

甲方如果可以用第二名,那么可以不处罚第一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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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28 10:55:02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那么能不能用第二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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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28 11:24:30 |显示全部楼层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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