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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综合] 尊重和维护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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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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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0:54:51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为:“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在《招标投标法》这个规定中,措词是“可以”,没有用“必须”或“应当”等措词。“可以”一词表明,《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是否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即:既“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

以上这段这个的逻辑属于玩文字游戏,我也来照章演绎一下哦,看看能不能被大家所接受。
其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为:“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在《招标投标法》这个规定中,措词是“可以”,没有用“必须”或“应当”等措词。“可以”一词表明,《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招标人对于特殊招标项目采用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招标人是否采用直接确定方式组建特殊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即:既“可以”采取直接确定,也“可以”不采取直接确定。所以,特殊招标项目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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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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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0:55:56 |显示全部楼层
沈律师 发表于 2017-1-10 09:28
就差最后一句话没说:取消招标采购制度,废除招标投标法!~

呼之欲出,简直就是推翻招标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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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发表于 2017-1-26 15:59:47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1-23 10:54
“其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为:“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就把这漏洞堵上了,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资格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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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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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6:35:5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27 08:12 编辑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1-26 15:59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就把这漏洞堵上了,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 ...

很多地方招标人不敢用、不能用这个权利,却怪起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点无理取闹的意味,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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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22:44:28 |显示全部楼层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1-26 15:59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就把这漏洞堵上了,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 ...

这样的,就要为重庆点赞了,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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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22:47:1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28 07:57 编辑
大力 发表于 2017-1-26 16:35
很多地方招标人不敢用、不能用这个权利,却怪起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点无理取闹的意味,呵呵

也不是不敢,主要是招标管理部门的备案力度接近于审批,太过于强势,招标人你根本不能和他多言语一句。所谓的备案制,实际上都是审批制,平台软件的设置的出发点从根本上就是服务于管理部门,毕竟他是软件服务的采购人,牵着软件公司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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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22:44:53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不合法、不依法监督、不依法制定招标投标程序及软件,就会很大可能让守法者们进退两难,甚至是无所适从,哈哈;进一步来说,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监督、平台建设,比单纯的依法招标投标更迫切、更需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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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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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 10:14:55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光这一点就不具有可行性。在中国招投标环境下,是无法实现钱老的愿望的。本来很多话的,不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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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 14:07:2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 15:19 编辑

其实钱老的观点正确与否,可以反思一下。

1、中国不少的官员真的是这样,比如在招投标活动中,你明着给他权力的时候,他是很有责任心的,不敢随意乱用,即使有些差差点点,一心为公的大方向还是不太敢变的,反倒是这个权力模糊不清不好界定时,插手的和浑水摸鱼的人还真是不少。

2、现实中很多案例,即使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问题,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处罚还是违规成本太低,尤其是招标人,在我了解的范围内,无一招标人因为招标问题被追责过,反而是相关监管部门成了“替罪羊”,扣上“监管不严”的帽子。

3、对钱老的观点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其实都没有在实践中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这也是国内长期以来对市场经济的尴尬,“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尤其是部分领导在追究问题责任时,首先不是先看责任主体是谁,而是先入为主的找监管者的责任,其实“从来只有千日做贼,哪有千日防贼”的啊?这也造就了当下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停的出台各种政策文件,目的当然是为了限制和规范少数招标人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削弱了所有招标人的责任心,说实话,这种做法已经以偏概全了,再严密的政策,也有漏洞可钻,反而给了少数喜欢钻空子的招标人堂而皇之的理由,“我已经完全按照你们制定的程序来做了,出了问题当然不能再说我有错吧”?

最后说一点,任何事都是辩证的,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反对钱老的,也不用那么激进和悲观,尤其不要陷入“招标人只要花政府钱,皆为所欲为”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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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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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15:50:4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4 08:54 编辑
zc_ztb 发表于 2017-2-2 14:07
其实钱老的观点正确与否,可以反思一下。

1、中国不少的官员真的是这样,比如在招投标活动中,你明着给他 ...

1、有了权力是否有责任心,还是要看是否有有效的制约。权力清晰时,制约强,权力模糊时,制约弱。根本不在于是否给权力,而在于制约的强弱。当制约弱时,无论权力清晰与否,缺少责任心都是大概率事件。

2、违法成 本低不仅仅是招 投标领域的问题。

3、先说市场经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根本在于什么?在于政府伸的手太长,对市场的干预过大。同时缺少法治,政府治理的能力偏弱。一放则好似没有了监管,岂能不乱?一管又管到方方面面,岂能不死?群众、媒体的监督能力还有限。再说招投标市场,招投标市场是市场经济吗?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强制采购方式、程序? 招 投 标 市 场 本 就 不 是 完 全 的 市 场 经 济,政 府 出 台 法 规 强 制 招 标 即 为 了 规 范 采购过程。

4、监 管 部 门 出 台 办 法 进 行 规 范 管 理,无 可 厚 非,但 是 不 能 违 反 上 位 法。一 些 出 台 的 办 法 违 反 上 位 法,加 强 限制,比 如 限 制 评 标 办 法 的 使 用,评 标 标 准,投 标 报价等。这 才 是 问 题 的 关 键。
最后说一点,没有人会认为“招标人只要花政府钱,皆为所欲为”,只是招标这种采购方式产生的目的即为了促进采购的公开、透明,限制采购人的权力,抛开了这点,还谈招标干什么?还招标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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