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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尊重和维护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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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9 09:45:4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9 18:50 编辑

  1.关于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从目前所有的学术性文件来看,都没有关于随机抽取必须满足本文所说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研究。关于本文所说的两个基本条件,是钱先生的首创,而且该论断提出之时,就受到多方质疑。


  2.关于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


  多年之前,该议题也在网上经过很长时间的讨论,关于隶属关系的论断,不是主流观点。有兴趣的网友可在社区搜索相关帖子,不再赘述。


  退一万步说,既然是隶属关系,那无论评标委员会评对评错,招标人都要为此承担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又何来“评标结果无人负责”之说?


  3.“评定分离”是法律制度的倒退


  推行钱先生所说的“评定分离”模式,是将原本清晰的立法指引返回到模糊状态,使之出现更多的争议。从立法技术来看,是一种倒退,不是一种进步。而且,评定分离带来的诸多问题,在深圳等地的实践也已经显现,不容忽视。孤立、机械地看待问题和引用法条,得出的结论往往是片面的,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才是一种对行业健康发展负责任的表现。
  
  个人关于评定分离和第三方评审制度的最新观点,参见如下文章:


  “评定分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家评审弊端: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e1af560102w9a0.html


  专家评审存弊端 采购经理人制度是方向: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e1af560102wim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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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9 10:02:3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10 08:40 编辑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半年效果分析: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11603&extra=&page=1

  官方的文章,一般歌功颂德为主。但对深圳评定分列的效果分析,从出自官方之手的文件来看,评定分离并不受待见,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都对此反应比较冷淡。


  
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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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9 16:20:5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9 18:48 编辑

  在现行制度下,评标标准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制定的,投标人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既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

  如果评出来的结果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招标人的意中人,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这,难道说明了现行招标制度有问题?

  试卷是招标人出的,答卷是投标人做的,评标委员会判卷后,推荐了前三名,结果发现:第一名不是我招标人想要的,我不想取第一名。


  这个现象说明招标人没有定标权?要把定标权回归招标人?


  建议今后高考制度也按照本主题帖的思路进行改革,来个评定分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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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1-12 10:05:2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j0102 于 2017-1-12 10:08 编辑

本文刊载在协会刊物的“争鸣”栏目,个人揣测,不代表协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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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1:14:0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6 13:57 编辑

  本文说的是“尊重和维护招标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有点迷糊的是:这个招标企业,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呢,还是指作为招标人的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或者指代表政府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注册为国企的政府投融资平台?

  如果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全文似乎并非为招标代理企业而作;

  如果是指生产经营性国企,国有企业为生产经营而采购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原本就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畴,本文似乎文不对题;

  如果是指政府投融资平台,则名为国企投资,实为政府投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本文论证的前提差距很大,试例举一二: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名义上的招标人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招标人,无法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负责。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完毕验收后及交付公共用途,使用者并非是建设者自己,不符合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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