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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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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20:43:5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5 08:54 编辑

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前段时间我们公司开了一个服务项目的标,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根据财库【2007】2号文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结果工作人员在编写招标文件的时候,把招标文件中的基准价写为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了,计算公式没有错,评标基准价的构成描述错了

专家在评审中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计算的,现在有人检举,说评分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专家认为是笔误,是招标文件的瑕疵,不算违法,并根据2016年刚发出的评审专家办法,里面的一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出现歧义或重大

问题,应停止评审活动,并告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根据这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没发现违法行为,也没有歧义和重大问题,只是书写错误,评审结果有效

现在采购办认为检举人检举的违法行为成立
专家认为不成立,并可以出书面澄清及说明

我其实也认为没到违法的那一步,确实是公开公平招的……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有什么法律依据??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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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22:47:5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5 08:55 编辑

首先,这批次专家是够义气的,居然把责任扛下来了,佩服;

其次,话说回来,如果这样,评标委员会就是违反了18号令的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按照


我的经验,你两种商务标的得分结果会有很大出入,很可能会有不同的中标结果。

最后,招标代理机构还可能被财政部门处罚,因为违反了18号令的“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我的意见: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都可能受到处罚,很可能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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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2:48:2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鱼钰 于 2017-2-15 03:20 编辑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2-14 22:47
首先,这批次专家是够义气的,居然把责任扛下来了,佩服;
其次,话说回来,如果这样,评标委员会就是违反 ...


因为在评审中确实没发现这个问题,计算公式就是最低价为基准价的公式(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为10分,如果按照算数平均值的计算公式是行不通的,平均值的应该是中间价的满分,高了减,低了也减才对……
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也是醉了啊
只能重新招标了吗???
这个评审结果包括价格得分都是在国家指定网站上公示出去的,投标人都没有异议,结果出来一个检举的……直接说我们违法
按照您的理解,我们和专家都违法了对吗?
专家们认为可以按照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来处理,也就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歧义或者重大缺陷,只是文件有瑕疵,属于笔误,所以没有停止评审,这一条说不过去对吗?
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最后这句,如果说我们违法了是否可以按照经改正后没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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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16:40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当是评标委员会复查,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评审,建议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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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24:21 |显示全部楼层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02:48
因为在评审中确实没发现这个问题,计算公式就是最低价为基准价的公式(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 ...

如果专家有一点审慎态度的话,应该很容易发觉,低于平均价的投标人的商务得分会大于10分(超过了最高评分界限),当时就应该停止这样的评标,被检举出来再复审,有点订正错误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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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25:53 |显示全部楼层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5 09:16
个人认为应当是评标委员会复查,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评审,建议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这种情况在当初评审时,可以算是最为正确的做法。现在复审再谈,有点打自己耳光的嫌疑,总感觉有点说不出的别扭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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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29:26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来说就是专家在评审的时候是按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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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42:1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库【2007】2号文与2015年的政 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抵触,是无效的文件,已经不能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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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44:5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5 09:29
简单来说就是专家在评审的时候是按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评的?

对的,实际的价格评审过程是按照正确的做的,所以才说评审结果没有影响,但是采购文件的基准价的确定错了,专家的意思是结果是对的,采购文件只是笔误,不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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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49:0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5 09:42
财库【2007】2号文与2015年的政 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抵触,是无效的文件,已经不能适用了。

对的,我们也看到了,也在疑惑,但是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二款不够强硬,2007,2号文也没有废止,是否有些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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