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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鱼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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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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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2:28:26 |只看该作者
首先,招标文件出现关键错误。
其次,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
再次,招标文件出现错误,专家没有发现。(虽然发现了表示没事,但是实际上是按没有发现走,因为专家没有权利判定是不是有事)
最后,专家硬扛雷。

这么多问题,只有重新招标。而且专家左右都是错,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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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2:33: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2-15 11:59
我觉得专家评审和有人举报招标文件是两件事:
1 财政部69号文件: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


那我还有一个问题哈,刚刚专家打电话来说,2007,2号文是比较老的版本了,而且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服务类项目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是违法的,没有这样的废标条款……而且同意重新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进行复核,因为根据现在的标准,评审结果不受影响,这样做是否合法?最近听了太多意见,自己都不敢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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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2:34: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鱼钰 于 2017-2-15 12:3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2-15 12:28
首先,招标文件出现关键错误。
其次,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
再次,招标文件出现错误,专家 ...


刚刚专家打电话来说,2007,2号文是比较老的版本了,而且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服务类项目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是违法的,没有这样的废标条款……而且同意重新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进行复核,因为根据现在的标准,评审结果不受影响,这样做是否合法?最近听了太多意见,自己都不敢确定了
而且专家觉得废标重招对已中标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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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7-2-15 12:58:3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2-15 13:02 编辑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12:34
刚刚专家打电话来说,2007,2号文是比较老的版本了,而且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没 ...

首先,重新评审就是违法。其次,按照招标文件的方法复核,招标文件的方法就是错误的啊。
参照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你的公式虽对,但是中文描述错误,应以中文为准。

事-已至-此,你没有任-何-决-定权了,只能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听上-面怎-么说。或者说是-看现在上-面-对举-报的处-理。

专家也没有任何对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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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42: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2-15 12:58
首先,重新评审就是违法。其次,按照招标文件的方法复核,招标文件的方法就是错误的啊。
参照大小写不一 ...

好的,不纠结了,事已至此,就废标重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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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44:28 |只看该作者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5 09:42
财库【2007】2号文与2015年的政 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抵触,是无效的文件,已经不能适用了。

不是该文件无效,而是该文件与上位法同一内容规定冲突的(不同不代表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也是可以的,实施条例对于采购法来说很多内容也是在采购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补充),以上位法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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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3:50:29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02:48
因为在评审中确实没发现这个问题,计算公式就是最低价为基准价的公式(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 ...

价格权重的以及综合评分法实行低价优先(包括固定的计算公式)属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在财库2007 2号文件以及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均有规定。对于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按照实施条例第41条以及财库[2012]69号“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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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4:08: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2-15 14:10 编辑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12:00
那我还有一个问题哈,刚刚专家打电话来说,2007,2号文是比较老的版本了,而且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 ...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是2000、2003年出台正式实施的,比2007年的文件还要久,按照该专家的理解是否也是无效的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是以出台远近来衡量是否有效,没有废止或者修订或者与新法(或上位法有冲突)既是有效的。低价优先作为综合评分法的计算原则在2014年底出台的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也有体现,该原则是没有过时且有效的。采购文件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已经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有错则改之,财政部门责令终止本次采购,修改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没有问题。本案例中有些专家还是砖家,是个大问号,看不出采购文件的违规问题还死要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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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4:11: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5 14:08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是2000、2003年出台正式实施的,比2007年的文件还要久,按照该专家的理解是否也是 ...

是的,我们现在也已经确定是采购无效,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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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4:21:05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12:00
那我还有一个问题哈,刚刚专家打电话来说,2007,2号文是比较老的版本了,而且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 ...

同意其他网友的意见,重新招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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