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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鱼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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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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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1:55:36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6 18:33
何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可以见政府采购法释义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解释,只有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

回到本案例,您的看法我是同意的,评审过程违法了(当然采购文件也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他就是继续了啊,这个违法的中标结果却是已经是客观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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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4:34:52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7 13:33
财政部门责令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正确的。本该终止评审的却未终止,采购文件违规且涉及价格评分标准 ...

一、我不记得楼主提到过财政部门责令废标,应该是重新招标。当然您提到的适用三十六条废标,我同样觉得没有什么不妥。
二、适用条例七十一条,同样需要重新招标,七十一条不是只有递补这一种选择。同时,条例七十一条分的情况比较具体,比如楼主这种情况下,合同已经履行了,适用第七十一条能更好解决问题,而不是废标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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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5:36:17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7 13:38
采购人代表是经采购人授权参与评审委员会,成为评委会的一份子进行评审,无论是专家还是代表都只是按照采 ...

一、您的第一段写的挺清楚了,如果我没理解错即采 购 人代表是代表采 购 人的,表达的是 采 购 人的意思。这应该算是采 购当事人了吧。
二、采 购 人授 权评委会确定中标人,即使不是代 理关系,评 委 会都可以直接确定合 同的另一方,怎能不算采 购当 事人呢?评 委 会依据采 购文件评 审最终还是为采 购 人服 务。
三、采 购 活动是民 事行为,而行政部门的监 管是行 政 行 为,所以不能混为一谈。而评 审 专家 评 审属于民 事 行为。
四、就如我举例的采 购 法第六十五条,如果评 审 专 家不 算 当 事 人,那么行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就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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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2:16:15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7 17:02
采购人代表表达的是采购人的意思,其个人又怎么会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呢,采购人代表也不可能以个人身份与中 ...

一、如果把评委会当做相对独立的临时机构来看,那么采 购 人代表既然表达的是单 位意思,在评审过程中自然是以采 购 人这个政 府 采 购 当事人参与评标,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如果把评委会当做采 购 人一个内部临时机构的话,那评委会本身就是采 购 人的一部分。个人理解对于评委会的组成以及专家的选择,法律法规是对采购人做了限制,而不是代替采购人组建。
二、这些商 业 机构本身并不能操作采 购,而是依靠具体的人,这些人代表、表达单位的意思即是以商 业机构本身参与政府 采 购活动,而不是以个人。
三、对于评 委 会与招  标 人什么关系,看了看相关文章,有法定代 理、委托代 理、雇 佣 关系这几种观点,也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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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6:21:28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20 15:50
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有偿采购工程、货物、服务 ...

一、采 购 人代表是在授 权 范 围内,行使 采 购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同理投 标 人授 权 人。这里可能是咱俩的理解有些差异,您理解的当 事 人是 指 法 人 机 构,我理 解的是行 使 法 人 机 构 的 权 利 义 务 都属于 当 事 人。
二、关于 评 委 会,我试  用 一 下招 投 标 法体 系的相 关 规 定 举 例 。招 投 标 法 中 对 于评 委 会 的 组 成 的限 定 是指 依 法 必须 招 标的项目,那么非依 法必 须招 标项目,招 标 人组建评 委 会仍然是独 立的第三方吗?显然有些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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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6:38:02 |显示全部楼层
题 外 话,即 使 评 审 专 家 个 人 对 自己的 评 审 意 见 负 法 律 责 任,采 购 人 或 代 理 仍 然 是 要 对 评 审 结 果 的 合 法 性 负 有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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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0:04:20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20 16:42
一,这么理解,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太多了,大到采购人内部参与该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小到科 ...

一、我的理解就是在 采 购 活 动中能代表 当 事 人、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行使当事人的权 利的自然人可以算作 采 购 当 事人。像司机、办事员等不能表达当事人意思的不算。
二、依法招 标项目,评 委 会的独立性是通过随机抽取 专 家 而获得的,但是毕竟评委会中还有 采 购 人代表,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来说。对于非依法招标项目,评 委会 的组成完全由 采 购 人来定,第三方的作用完全无法保证。采 购 人总不至于成立个 评 委 会 来 制 约 自 己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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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6:52:56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21 10:39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可以自行组建评委会,当然也不会抱着给自己找麻烦的角度,但是从法律上来看 ...

是的,我说的是合法范围内的,招标人授权自己的员工参与评标,员工所要代表的是招标人,表达的是招标人的意思,在怎么独立也不可能排除招标人的一些倾向性(比如合作关系、对投标人的考察等)。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独立评审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此外,员工与招标人存在雇佣关系,这种关系天然的不可能保持员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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