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鱼钰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复制链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1#
发表于 2017-2-17 17:02:0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2-17 17:11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7 15:36
一、您的第一段写的挺清楚了,如果我没理解错即采 购 人代表是代表采 购 人的,表达的是 采 购 人的意思。 ...

采购人代表表达的是采购人的意思,其个人又怎么会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呢,采购人代表也不可能以个人身份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仅有合同买卖双方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因为受采购人的委托,其所有的相应活动都必须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以采购人名义进行,其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在采购活动中实为一体,且很多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会受委托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指的是买卖双方等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类机构主体,不含不能以评委会名义承担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临时性组织评委会,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都不是直接从事政府采购商业活动的机构。评委会是没有权利自行决定确定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事先明确的规定才可以,且不能自我决定谁为中标供应商,而是按照事先规定好的评审标准评审得出。代理关系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代理人可在代理范围内自行表达意思(而非木偶或传声筒)、作出决定的权利,这一点评委会、验收小组这样的第三方人员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当事人不是参与了活动就是当事人。专家违法则承担其个人责任,在正常评审情况下,专家仅仅因为自己的评审付出而得到相应酬劳,而政府采购项目结果的优良、收益与其没有直接关联,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即不得到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所得,也不收获采购人支付的合同价款。
最后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还需要结合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理解,且检查的主要是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这是检查对象和重点),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中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当事人须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并无矛盾。这点您有点先入为主。根据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有投诉处理、受理举报中的调阅档案、证据;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等。
这一条也可以看看释义解释,个人认为从红色字体可以反映出,检查采购活动情况是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而这些资料是在政府采购当事人(更多的是在采购人、代理机构处存档),根据财库2012 69号文件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后是不能从评审现场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又如何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红色字体资料呢,这也印证了专家并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释义: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展或者参加采购活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通过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出来。政府采购当事人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影响到检查的结果,影响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查的有效进行,任何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接受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及材料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2#
发表于 2017-2-20 15:50:38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0 12:16
一、如果把评委会当做相对独立的临时机构来看,那么采 购 人代表既然表达的是单 位意思,在评审过程中自然 ...

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有偿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即买卖双方而已。买方为采购人,卖方为供应商,当事人不等于参与者。采购人代表仅仅是因为单位授权其进入评审小组,参与评审这一环节,实质上并非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承担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也不享有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评委会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属于采购人内部机构。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即为原告、被告,作为第三方出现的证人或者鉴定单位,包括法院审判人员等,也并非当事人。
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是因为其受采购人的委托,与采购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直至合同的签订甚至验收。而且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是以采购人的名义进行,在委托范围内进行的相应活动其法律责任也是由采购人承担。政府采购法释义中的当事人并非商业机构,而是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商业活动的各类机构,两个概念。不论是采购人代表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标书编制人员、司机等等,按照您的理解或者理念,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但上述人等都不是以个人身份参与,其相应行为需要履行义务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其单位主体(也就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的采购人、供应商等,当然个人违法违规比如行贿受贿等除了单位要承担可能的责任,其个人责任和后果也再说难免),而以个人身份独立评审并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的第三方成员评审专家也是一样,专家的违法行为不会导致政府采购买卖双方的法律后果而是其个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3#
发表于 2017-2-20 16:42:28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0 16:21
一、采 购 人代表是在授 权 范 围内,行使 采 购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同理投 标 人授 权 人。这里可能是咱 ...

一,这么理解,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太多了,大到采购人内部参与该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小到科长、科员、司机、办事员、任一经手人员,投标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经理、司机、编制投标文件人员、报价核算人员、技术人员等等等。不合理,参与者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活动中参与者很多,检察院、陪审团、证人、第三方质检部门、公安部门等等,但是当事人仅仅是原告被告而已。
二、依然是第三方,因为评标委员会是临时性的,这个临时性组织不隶属于招标人也不隶属于投标人,评标结束即解散。即使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也依然是以评委会成员名义独立评审,评审时依然不受招标人控制、干扰,哪怕不是随机抽取,其成员有违法评审依然承受各自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采购人自选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参照该办法管理,包括违法处理。自选专家不代表可以任由采购人控制,在评审时是独立的第三方,接受采购人不合理要求或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方法进行评审,责任自行承担,而不是采购人帮评审专家承担专家自己的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4#
发表于 2017-2-21 10:39:4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2-21 12:2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1 10:04
一、我的理解就是在 采 购 活 动中能代表 当 事 人、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行使当事人的权 利的自然人可以算 ...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可以自行组建评委会,当然也不会抱着给自己找麻烦的角度,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评委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评审,哪怕有些是招标人拟定文件时表述失误、或者出现无意错误甚至文不对题等情况(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除外),评委会此时必须依法进行评审,不受招标人主观影响、人为干预,也不得主动征求招标人的意见,否则即为违法。评委会的评审依据是招标文件而不是招标人的想法,结果可能也不是招标人所想,这是第三方独立评审,不隶属于招标人或供应商所决定的。实际当中有受贿、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程序、标准进行评审、征求招标人的意见或者受招标人的控制,这种情况都是违法的,且并非招标人自主选择就一定出现,也不是随机抽取就绝对没有。否则也不会每年那么多专家收到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专家一旦进入评委会,评审专家承担的是个人法律责任,也会好好思量后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3 00:27 , Processed in 0.059114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