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鱼钰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复制链接]

2

主题

0

好友

259

积分

侠客

楼主
发表于 2017-2-16 09:16:24 |显示全部楼层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20:28
请看一下这个链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的文章:这6种情形不能随意废标,跟我们的情形很相似,该怎么理解 ...

这篇文章论点偏颇,论据匮乏,论证牵强,洋洋洒洒却如沙中建楼,建议不要受误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259

积分

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17-2-16 10:30:1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金是盾 于 2017-2-16 10:58 编辑

这几位专家真是无知者无畏,建议两种解决办法,请选择:
办法一:
       前提是只是文字错但公式没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或复议阶段
专家委员会可提交澄清函,让招标人确认是否为失误,如确认失误可继续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办法二:
       如文字错公式也错(或没有公式),同意楼上各位大侠的结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另:仔细看了你后面帖子的描述,如公式里没有将“评标基准价”描述为“最低价”,由于有前面错误句子的限制,按错误的描述执行公式也是可以计算出结果的,这样也只能重新招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3 04:08 , Processed in 0.05831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