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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薛冰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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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9:25:0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8 09:26 编辑

做好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7年02月17日 08:5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薛冰

  2016年底,财政部印发《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416号,以下简称416号文),规定除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外,中央单位应按年度汇总所属单位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统一向财政部申报。这项规定看似简单,却对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有着较大影响。那么,该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呢?笔者有几点思考,供大家探讨。

  何为进口产品集中论证

  200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建立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该办法规定,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组,以项目为单位对需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以项目为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16号文中提及的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实施范围为中央预算单位,即由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口产品需求,集中组织专家论证后向财政部报批。相较于以项目为单位组织论证的做法,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有三个特点:一是论证主体发生了改变,由各所属预算单位变更为主管预算单位;二是强化了对所属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需求的归集、合并;三是按项目多次论证变为一年一次集中论证。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有何益处

  一是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实践中,同一部门内各所属单位的进口产品需求具有共通性,甚至不同部门间的进口产品需求也有共性。比如,教育部各直属高校对科研仪器设备的进口需求具有共性,教育部与中科院对科研仪器设备的进口需求也存在不少相同之处。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往往会出现对同一种科研仪器设备,教育部各直属高校、中科院各研究所都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现象。这一做法固然兼顾了项目自身的特点,但是效率偏低,也浪费了一定的行政成本。而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则将论证工作交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有利于合并同类项,提高效率,降低所属单位的行政成本。

  二是有助于管理者摸清“家底”。实践中,以项目为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申报,对于主管预算单位而言,缺乏主动的归集、合并等管理行为,往往一年下来,对本单位、本系统究竟有哪些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的量有多少,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产业国内是否成熟,发展状况如何等信息缺乏完整的了解。就财政部而言,按项目申报所获得的信息是零星、分散的,缺乏较全面的进口产品基础数据。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有助于管理者掌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大致情况,有助于摸清进口产品的范围和种类,了解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对发挥政府采购产业扶持功能有一定助益。

  三是有助于提高论证结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较之由具体采购单位组织,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利于调动更加丰富的专家资源,成立更为权威的专家组,有利于对论证专家提出统一的论证标准和要求,避免出现同类产品不同单位论证结论不一致的情形。

  如何开展进口产品集中论证

  根据416号文的规定,由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组织专家集中论证。

  首先,对所属单位的进口需求进行梳理、归类。对各所属单位较普遍的进口需求进行合并,对各所属单位有自身特点的进口需求,则按业务需求进行分类。

  其次,组织专家集中论证。根据进口需求的分类情况,组成不同的专家论证小组。专家组仍需按照119号文的规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且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选取的技术专家不仅要熟悉设备技术性能,还要熟悉行业发展状况、市场发育程度。对于国内已有成熟产品的行业,也可考虑引入国内制造商的专家参与论证。专家论证时,应充分考虑产品所属产业的发展状况,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政府采购购买本国货物”的要求。同时,兼顾产品所属项目的特点,结合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方向作出判断。比如,某监测设备用于日常教学与用于科研工作,或是用于临床诊断,对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是不同的,是否需要采购进口产品也会不同。专家组出具的论证意见,需区分国内能否生产,并对国内无法生产的进行标注,国内能够生产的,则注明需进口的技术指标。

  最后,要注意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已通过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的产品年度内采购量有多少,要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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