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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锡培两会发声:建议取消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有质疑跟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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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09:28:0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0 13:53 编辑

一、即使不使用最低价中标法,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问题也存在啊,是否也要禁止其他评标办法?

二、企业不断进步,行业不断发展靠的是竞争,有竞争有压力才会有动力去研发、去创新。比如你成本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了,才会去研究如何降低成本。当成本无法降低了,你才会去研究如何提高自身附加价值,去加强研发。而价格是竞争最直接的体现。对于恶意低价还应从合同履约,加强违约成本,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入手。

三、中国企业如果永远只是想躲在政府定价的保护下,那么才是真正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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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4:23:2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0 18:44 编辑
gzztitc 发表于 2017-3-10 13:59
已经找到 唐老师的跟帖,只是次序有点乱……

唐老师的这些帖子都看过,同意唐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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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0:51:1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5 14:46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3-14 16:46
关于两会委员热议《招标投标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

谢谢高老师为引起讨论,把本人过去 ...

大部分同意您的观点,两处稍有不同。

一、关于第五小节。价格的竞争在于价格越低越好。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只是设了一个“顶”,即在这个“顶”之下自由竞争,并不会失掉竞争的精髓。


二、关于第七小节成本的定义(以前在其他帖子也跟您讨论过),如果按释义的解释成本为招标人的个别成本,那么没有施工队伍、没有管理经验的招标人通过造价机构依据定额核算的成本接近于社会成本。以社会成本去判断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又与释义本身矛盾。招标人有权制定一个自己认为合理的成本价,并以此作为参考。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否决的标准,否则您举例的日本大成公司也中不了标,这才是真正失去的竞争的精髓。

        此外结合释义当中低价倾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也可以明确成本为投标人个人的成本,否则释义本身即相互矛盾。核算投标人的个人成本难以实现,但是对于一些极端案例比如1元投标等还是有些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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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6:31:4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5 19:19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3-15 15:36
再谈关于两会委员热议《招标投标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
  再补充一下“成 ...

      一、招标人核定出的 成 本仅是作为参考,如果作为否决条件,那么日本大成公司就不会 中 标。因此,无法核 定 成 本不是导致经评审的最 低 投 标 法无法操作的原因。

        二、网上找到这段 释 义,不知道 与 您的是否一致。例如这一段“如果招 标 人的价 格 低于自己的个别 成 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 合 同后,可能为了节省 开 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 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理解招标人的价 格 低于自己的个 别 成 本?即使“招标人的价 格低于自己的个 别 成 本”指的是招标人将成 本核定的过于低了,那么由此(招标人的错误)也是无法推导出“投标人取得 合 同 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个结果。简单来说即投标人的报 价 是否过低与招标人核 算 成 本是否低无关

        三、再例如这一段“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 成 本 的价 格 投 标,则构成 低 价倾 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了 经 营 者不得以排 挤 竞 争对手为目的,以 低 于 成 本的价 格 销 售 商 品。该条的释义当中指出 成 本是指企业在 产 品 生 产、产 品 销 售或提 供劳 务中所发 生的 费 用总和。这显 然 是指企 业的个别 成 本。结合此条以 低 于 个别成本的价 格 投标中的个别 成 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 成 本而不是 招 标 人的个 别 成 本。

        四、一定程度上,投标人在价 格 上的竞 争即是投 标人对于 成 本 的竞争,如果以招标人制定的 成 本 去判定 投 标 人,只会让投 标 人的成 本 越来越趋同于招 标 人的 成 本。这样显然是有悖于促 进 竞 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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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09:47:11 |显示全部楼层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3-15 18:29
再谈关于两会委员热议《招标投标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

  1. ...

对您的观点还是比较赞同的。
一、提到大成公司是为了说明世行的项目中成本价也是作为参考用的。不会因为低于成本价就否决。本人也是同意您关于取消“但是低于成本除外”的建议。
二、我的释义中也是提到“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但是按此解释理解,其后面的释义会存在一定的矛盾。
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即“但是低于成本除外”的条款保留的情况下),用招标人核定的成本去判断、否决投标人的报价,显然是与竞争的理念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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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09:33:08 |显示全部楼层
Laochan 发表于 2017-3-18 10:55
中国招投标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到底是某种评标方法造成的,还是人性、道德的沦丧造成的?

不要以为,把某 ...

同意,所以评定分离在目前来看是不合时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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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0:37:0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20 15:28 编辑
Laochan 发表于 2017-3-20 09:59
一、讨论的问题与评定分离是两回事。
二、评定分离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

一、但是您的回复与评定分离却是密切相关的,既然人性、道德的沦丧是重要原因,那么更应该去限制、规范这种人性、道德的沦丧。


二、您认为评定分离是《招 投 标 法》规定的,是根据“第四十条第二款 招 标 人根据 评 标 委员 会提出的书面 评 标 报 告和 推 荐的 中 标 候 选 人确定 中 标 人。招 标 人也可以授权 评 标 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 标 人。 ”这款吧。但是其后第四十一条对如何 确 定 中 标 人也进一步明确,也不是随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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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5:36:21 |显示全部楼层
Laochan 发表于 2017-3-20 14:40
1.限制和规范是必要的,但不能完全剥夺。
2.《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本来就是有限的。《条例》 ...

一、没有完全剥夺,因为评标的核心招标文件还是由招标人制定,同时招标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
二、事实上条例第五十五条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定标原则是一致的。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或是总分最高或是价格最低,那还竞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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