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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锡培两会发声:建议取消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有质疑跟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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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6:46:4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5 08:44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3-10 09:28
一、即使不使用最低价中标法,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问题也存在啊,是否也要禁止其他评标办法?

二、企业 ...

关于两会委员热议《招标投标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


谢谢高老师为引起讨论,把本人过去交流的拙见发表出来,希望大家批判,并从讨论中,去伪存真!也为此再发表几点谬论,共大家思考和批判:

1.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采购指南都规定:将合同授予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将招标项目授予最低评标价(相当于我国称之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这样的规定在我国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中采用后,实施地都很成功,为何在我国本土工程项目招标中就不适用?就是恶性竞争?就是偷工减料?低报价高索赔?等等,更有甚者提出“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这样的一个方法将影响到“国家强弱”高度。本人认为“这些大帽子”扣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头上,是不公正的!值得商榷的!

2.如何正确的理解“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其中“经评审的”是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核算因素(在高老师引用本人的拙见中曾以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招标中有此核算因素,在此不再赘述),对投标价格评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用招标文件规定核算因素,对投标价格进行核算,核算后投标价格就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多个投标人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这个价格不是“最低投标价格”,它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有本质的不同。“最低投标价格”是未经过评审和核算的。

3.中标条件绝不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为唯一的条件,它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所以正确的表述就是《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其中“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条件是指(1)投标人承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实质性条件,如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2)投标人的投入,以满足完成合同任务,如投入的人力、财务、设备和技术等。作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上述条件进行评审,评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投标人的投入是否有能力和经验完成中标合同的任务。如果满足了这些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结论就应是这个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以上可以看出专家评标主要是评审的工作,这既是他们力所能及的,也是他们的优势!

4.如何核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呢,这项工作应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核算因素进行计算,并依此高低排序。再交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要进行核实,核实后, 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高低排序,推荐最低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次次低作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这样做既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也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这也就不可能出现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相左情况发生!以上也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应重点是评审,而不是核定投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这项任务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

5.招投标的精髓就是投标价格上的竞争,也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如果无投标价格上竞争,也就不能实质上称其为“招标”。现在我国为防止串标,采用所谓的“最高投标限价”,已经使得招标工作进入误区。已经失掉了“竞争” 精髓。招标人用项目概算核定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用最高投标限价降一个百分比,即是投标价格。这哪里还能看出在竞争?实际上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就是给投标人串标开了绿灯!已经失去了竞争动力,也失去了改革、创新、技术提高和科学管理的动力!

6.关于“低于成本”问题。本人有幸参加《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和讨论。由于本人参加多个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工作,因此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的(二)中“成本”要求取消,因为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采购指南都没有这个要求。本人也认为有这个规定不利于我国企业尽快进入国际市场,接受国际上的竞争挑战。如果没有这个规定,投标人进行恶性竞争,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时,在合同实施阶段收不回成本时,只有两条路可走,其一用自己的资金填补,也要保证质量和工期的情况下完成任务,以保本企业信誉。比如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在我国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国际投标时,投标价只是标底56.6%,这明显是低于成本价的投标。评标时我们曾向世行官员提出,担心大成公司会低报价高索赔。世行官员说,这只是你们担心,不能做评标因素。必须依据世行规定的中标条件授予合同。所以没有理由否定大成公司,只能由他中标。合同实施的成果,非常好的保质和提前完成合同任务。大成公司为占领中国建筑市场,赔钱做的鲁布革工程项目;其二收不回成本,亏损严重,企业无力填补资金缺口,只能终止合同。也因此要依据合同规定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这个损失有可能导致投标企业破产。这个破产可以给那些恶性竞争的企业以教训。使得大多企业快速成熟起来,有利于迎接国际挑战!因此在此呼吁,取消“低于成本除外”文字!

7.建议:如果近期不能取消“成本”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做招标项目的合同概算(或称标底),也就是说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来投这个标时编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能做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也能做出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做。这个概预算就可以制定“成本”。也就是说概算数扣除利润(价格的7%)以及扣除估计的风险金(如果有的话),即为“成本”。

《招标投标法》中“成本”不是投标人投标价的成本,这个成本所有投标人都不一样,也不可能告诉招标人,那是他的生命线,保密的!怎么可能给你呢?用投标人的成本是不可操作的。这应是招标人规定的一个数额,用此核定成本。可是许多招标工作人员就把这个“成本”定义为“投标人的成本”,使得“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走入死胡同!1999年国家计委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对四十一条解释“成本”为:“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而某些人竟把这说成是“笔误”。招标人是有权定这样的一个“成本”指标,控制恶性竞争!

8.本人希望招标投标行业工作人员,不仅研究招标投标工作,更要研究合同管理。这是不可截然分割的两个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占了绝大部分篇幅。应该说招标只是选择一个有经验、有能力、合格的承包人而已,招标项目所花的钱多钱少、能否按期获得合格的项目,关键在合同的执行。而合同执行已经被我们忽视了!两会代表提出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合同执行期未做好合同管理的结果,不是评标方法造成的。本人曾建议社区网站增加合同管理栏目,但是未能实现!可惜!

9.最后说点心里话。招标投标领域的工作人员,应静下心研究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学问。目前我们太浮躁,对我们这是一门新学问。在一带一路事业中进入国际建筑市场与先进国家竞争,差距比较大,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不要只想那些“招标师、造价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等,研究好这门学问才真正是自己的!切切!

10.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只进行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程序上招标,这样的旗子是打不了多久,会被淘汰掉的。建议应成立多功能的咨询公司,可以承担招标、投标、造价、合同管理,以及项目设计(与设计单位组成松散联盟)和科研(与科研单位组成松散联盟)等多项业务,并聘请高水平的各类别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作其坚强后盾(一事一办,临时聘用)。

结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不但不能取消,还应积极推广。它一般适应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所以一般性工程和货物采购招标,都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也因此体现出竞争的“精髓“。恰恰相反“综合评估法”应只适用于技术、性能标准特别复杂,以及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这才是招标投标领域正常的发展趋势!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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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5:36:2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5 19:18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3-15 10:51
大部分同意您的观点,两处稍有不同。

一、关于第五小节。价格的竞争在于价格越低越好。设定最高投标限 ...

      再谈关于两会委员热议《招标投标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


      再补充一下“成本” 的问题,本人建议利用概算扣除利润和风险金(如果有时的话)是一个无奈选择。当前我国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上不编制“标底”,因此也无法核定“成本”。其结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无法操作,这是个死结!



     本人指的:1999年国家计委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对四十一条解释“成本”为:“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这个成本原意就是用它核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它,招标人有权认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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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8:29:1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6 05:48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3-15 16:31
一、招标人核定出的 成 本仅是作为参考,如果作为否决条件,那么日本大成公司就不会 中 标。因此, ...


                     再谈关于两会委员热议《招标投标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


  1.再解释一下大成公司中标的问题。大成公司中标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只是说明我在参与《招标投标法》编制过程中,曾提出过取消“但是低于成本除外”的建议,但是并未采纳本人意见。大成投标是在1986年,而且要执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指南中没有低于成本限制。就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条件下,评标价最低中标”。在我上述举例大成公司在鲁布革项目中标,实际低价中标,亏损约200万美元,该公司有能力填补其亏损。主要是他为占领中国这个建筑市场。他们的目的已经达到。它在我国建筑领域承接了多个工程建筑项目,其盈利远远超出200万美元。


  2.可能我们两个见到的 “译文”不是同一个,我讲的是计委和国务院为贯彻《招标投标法》1999年出版的译文。就是指“招标人的个别成本”。

  3.关于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中标问题。如果招标人把“成本”估价过低时,投标人报价低的情况下中标,实施过程中有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正常情况下)使用的材料、安装的设备都是通过实验、检查附合同要求时才能用到工程上,实施过程每道工序都要依据合同规定,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只有监理工程师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时,才有可能偷工减料。事后发现依据合同规定也要反工的。这样承包人投入就大了,严重亏损不能承受时,只有终止合同,有可能导致破产!国际上就是这样。当然实施过程中监督和管理失控,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那就不应把责任归结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上。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编制“成本”,这个数字是保密的,待组建成评标委员会之后应告知所有成员,用这个数字控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3.15.


高 注 :色彩是本人加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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