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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云是恶意破坏者还是锐意急先锋? 沈德能 中国政府采购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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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1:30:46 |显示全部楼层
腾讯云是恶意破坏者还是锐意急先锋?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17-03-20 22:17: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家之言】
腾讯云是恶意破坏者还是锐意急先锋?
■ 沈德能

对于腾讯云此次0.01元投标厦门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招标采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下,腾讯云以一分钱去投标采购预算为495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就是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但这样的结论是建立在厦门政府云项目的确是需要政府支付财政资金来购买的前提下才正确。

不妨换一种思维,如果厦门政府云项目根本就无需政府支付财政资金,不是政府采购项目,就不在现有招标采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下,就不存在违法和恶意的问题。正如笔者的《腾讯云0.01元投标了假政府采购?》一文所分析的,在数据为王的DT时代,基于云服务所能产生的利益,腾讯云可以不考虑前期成本(至于腾讯云能获取何种利益,笔者无法搞清楚)。那么从采购人的角度,就不需要支付资金,腾讯云一分钱投标就合理可行。

笔者第二个观点: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让市场去解决好了。回顾一下关于微信收费的事件或许可以更好理解腾讯云一分钱投标的争议。

2011年腾讯推出微信之初,来自电信运营商的责骂声音不断,称微信破坏了行业规矩,免费通信对收费的电信运营商造成冲击和破坏,是恶意的搅局者。从2013年2月底开始,一则关于电信运营商要向微信收费的传闻引发行业震荡。2013年3月31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在第二届“岭南论坛”上表示,将支持电信运营商的合理化需求,“微信可能会收费,但不会大幅收费”。2013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在国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态: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业务是否收费,由市场决定,工信部将坚持 “其经营者依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的原则,这是工信部首度对微信收费问题做出正式回应。

其实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简单地说,让市场去决定好了。微信是一种完全的市场产品,手机用户要使用微信这一产品,应当付费。而作为产品通道提供方的电信运营商要向腾讯公司收取额外的通道费也无可厚非。从市场博弈角度来说,运营商的博弈资本是自己独一无二的网络基础平台,腾讯的博弈资本是自己身后的3亿手机用户,而手机用户的博弈资本是“用脚投票”。为了在博弈中取胜,电信运营商会继续拓宽网络,提高网速;腾讯公司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赢取更多的客户和更好的广告收入;而微信用户则很可能仍可以继续享受免费大餐,外加更好的用户体验。

耐人寻味的是,市场博弈的结果是:微信至今未能收费,但电信运营商的流量费收入却已经大幅增加。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却确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取消电信运营商的长途费和漫游费。

此次腾讯云一分钱投标是否可以放任市场博弈呢?未尝不可!公共资源交易(含政府采购)中,政府是交易的一方,交易是市场行为。腾讯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有权决定其市场经营行为。腾讯云如果以一分钱投标却完全有利可图,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政府或许没有发现项目所隐含的市场价值,从而做出495万元的采购预算,采取购买的方式。当腾讯云一分钱投标,而又能说明其是合理正常的交易,政府方才真正发现项目有市场价值,其实无需支付费用就可获取完全相同的服务。在政府公共资源出让中,政府出让有市场价值的资源甚至是应该收费的(如某些特许经营牌照的取得就需要企业付费)。

政府云的外网云服务如果向社会公众开放,上升到公共服务产品,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那这个市场的价值则不可估量。最近笔者的一个同学想了解在广西范围内从事东盟商品交易和推广服务的实体和网络商家的数量、布局的地址、经营涉及的范围和实际交易情况等数据,以便决策是否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但是这些数据广泛分布在政府各个部门,公开渠道各异,短时间内难于完全取得。如果政府云外网的云服务中能提供相关数据及分析的服务,社会公众愿意花费资金购买。这又是一个三方的市场博弈:政府、提供云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公众。企业免费(或者付费)为政府建设和服务政府云项目,能快速整合各类数据;社会公众付费(或者免费)取得企业提供的数据及分析服务;政府则免费获取企业提供的服务;最终形成三方共赢的局面。

观点三:对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行政监管部门不应过多的干预。李克强总理说过:对互联网新事物,政府不要乱伸手,要谨慎监管!云服务是互联网的新工具,由此能产生什么样的新业态,什么样的新热点,什么样的新盈利方式,现在不好判断。此次腾讯云一分钱投标,或许正是发现了互联网云服务的新的盈利点,如果行政监管部门在没有搞清楚其中奥秘前就贸然出手干预,将破坏这个互联网新生事物。试想如果工信部贸然支持电信运营商的“合理要求”,决定要向微信收费,现在将是什么结果呢?无疑扼杀了微信!在此次厦门政府云项目招标中,假如行政监管部门应其他四家投标人(怎么又是电信运营商?)的“合理要求”,贸然决定腾讯云一分钱投标违法而作出处罚,会扼杀腾讯云吗?再假如行政监管部门强制厦门政府云项目必须以170万—309万之间的价格成交,又会是什么结果呢?或许让市场来解决,用实践来检验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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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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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4:58:2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21 15:53 编辑

一、在现有法律法规下,低于成本报价是违法的。

二、政府数据如何利用、公开应严格对其规范,否则涉及公民隐私的数据泄露后果不堪设想,这不是简单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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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发表于 2017-3-24 15:48:0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25 08:56 编辑

关键是中标人能否免费利用建成后的厦门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的数据,这里没有看到招标文件,若可以,就存在溢出价值,此时很难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此外,成本的定义并不统一。例如,

1、《成本管理体系术语》对成本术语的定义是:为过程增值和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

2.美国会计学会(AAA)所属的"成本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的定义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或未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

……

按产生依据可分为实际成本和估计成本。
按发生情况可分为原始成本和重置成本。
按形成时间可分为历史成本和未来成本。

若是中标人能免费利用建成后的厦门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的数据,且视作未来成本,那么就不存在低于成本的竞争,不清楚腾讯对评标委员会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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