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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xb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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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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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09:37:35 |只看该作者
我想跟大家请教如下问题:
1、看了前面的帖子,剩余的一家或者两家的投标报价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都算是有竞争性?具体地这个竞争性应该如何认定?目前还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解释。
2、招标人可以接受其报价需要什么流程(是否要出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还是说由招标人代表请示领导后口头说明接受其报价再由评标委员会将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这样的话主导权就到了招标人身上了吧,想废则废,想继续评标就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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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21:57: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8 11:10 编辑
lanlantian 发表于 2017-5-2 09:37
我想跟大家请教如下问题:
1、看了前面的帖子,剩余的一家或者两家的投标报价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都 ...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lanlantianxian先生提及的问题看法如下:

  1.先谈谈由谁主导招标项目的工作?

国际上称之为“业主”,我国称之为“招标人”或“项目法人”。我认为“业主”或“项目法人”是项目的出资者(或集资者)、项目提出者、项目所有者。我国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从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业主”或“项目法人”可以任命项目经理,负责招标工作。这个“项目经理” 领导的管理机构统称为“招标人”。因此“招标人”在“业主”或“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主导(领导和主持)招标工作。也就是说招标工作的好坏、评标工作好坏、中标人选择的对与否,均由招标人负责。现在某些项目招标工作无人负责,招标工作好坏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但是该机构说:“我只是走程序、问题由招标人负责,中标人选择对与否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但是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即解散,无人负责。某些招标项目无人负责的局面何时终了?

结论:招标人就应主导招标工作,但是这个主导是在法律法规约束的条件下,是在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下,主导招标工作。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授予招标人的权利。废标可以,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2.何为竞争性?

竞争是依据招标文件给定的条件下,投标人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对(1)招标人做出承诺;(2)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3)提出自己力所能及实施措施;(4)提出保证进度和质量措施;(5)提出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是科学管理、先进技术、高效率地集中体现)。竞争表现在投标截止之前,并体现在投标文件之中。开标后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两家,他们是在投标截止前七家投标人投标的情况下编制的有效的、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所以有效投标人只剩一家或两家也是有竞争的。竞争性如何认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也无需作规定,或者作出定义性解释。

   3.        如何理解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报价呢?


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不能低于成本”;不能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合同预算等。所以投标人报价在招标人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可接受的投标价格。如果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超过合同预算时,招标人通过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增加预算时,也可以成为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如果审批单位不批准增加预算时,招标人通过银行贷款等筹款增加预算后,也可以成为招标人接受
的中标价格。

   4.        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中标价格如何与评标委员会协调?

既然招标工作是由招标人主导下进行的,因此评标也应在招标人领导下进行,作为明智的招标人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不要去干预评标委员会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既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也应在选定中标候选人和排序之前,应向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汇报,并征求招标人的意见。招标人也应通报可以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在此程序之后评标委员会定稿评标报告,并依此核定其评标报告。之后由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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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09:25:42 |只看该作者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1 18:10
关于只有两家有效投标是否继续评标的问题

  我谈两个问题:

同意楼上见解!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继续评审,是对剩余投标不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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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09:05:52 |只看该作者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5-4 21:57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lanlantianxian先生提及的 ...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
引用旧文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9 10:14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5:40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 ...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三种涉及到 串通投标的问题。(见 39条,40条;41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我主张:

   该全部否决,重新招标;并不让参加过串通投标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gzztitc 高子正

那是我最后任总版主期间发表的意见,反映了依照法律法规回答问题的做法。

但是,我辞去总版主职务,却深入思考问题 :为什么要对同样的问题,选择不同的方法 。换言之:同样的招标项目,却要选择不同的评标办法 ?一般,人们选择 :经评审的最低中标法(最低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俗称 :打分法)。

参考 文章 :(评标办法解析2017-05-04 小招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备注 :色彩是本人加瞄的 。高子正

仔细分析 :为什么选择 综合评标法 ?

采用此种办法是 大多数 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

是不是 它有上术许多缺点,但是,它最能体现 买方(业主)的原来意愿,避免使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这是很矛盾的。一不小心,就违法违规了。

至于说,【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也不能成为理由:参加评标的,大多数是人们称之“专家的”,难道不应该要求高一些吗 ? 

其次,是招标人要这么分类,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他们这么做 ?

再次,而最低价中标 ,(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我觉得,所谓 :优质优价不是理由 :你要价格占30%,你完全可以:特批不招标,甚至,采取 有限招标的办法 呀 ?

而 唐老师反复强调的,就是【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另外的话,大家知道,中国的招标投标,早年,吸取了世界银行的不少经验。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经历过天津市的两个世界银行大项目,一个是天津市工业发展项目(包括造纸、朔料、纺织、印染等)一个是城市发展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工程,环保和城市交通管理)。总额 2.4亿美元。作为 天津市进口审查办与招标公司合属办公,我们经历了4-5年。

回顾这段历史,我很奇怪 :竟没有遇到 围标、串标的问题 ??

是我少见多怪,还是 世界银行项目,就很少遇到 围标。串标 ??为什么 ??

请大家指导、 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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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09:05:55 |只看该作者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5-4 21:57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lanlantianxian先生提及的 ...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

引用旧文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9 10:14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5:40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 ...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三种涉及到 串通投标的问题。(见 39条,40条;41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我主张:

   该全部否决,重新招标;并不让参加过串通投标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gzztitc 高子正

那是我最后任总版主期间发表的意见,反映了依照法律法规回答问题的做法。

但是,我辞去总版主职务,却深入思考问题 :为什么要对同样的问题,选择不同的方法 。换言之:同样的招标项目,却要选择不同的评标办法 ?一般,人们选择 :经评审的最低中标法(最低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俗称 :打分法)。

参考 文章 :(评标办法解析2017-05-04 小招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备注 :色彩是本人加瞄的 。高子正

仔细分析 :为什么选择 综合评标法 ?

采用此种办法是 大多数 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

是不是 它有上术许多缺点,但是,它最能体现 买方(业主)的原来意愿,避免使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这是很矛盾的。一不小心,就违法违规了。

至于说,【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也不能成为理由:参加评标的,大多数是人们称之“专家的”,难道不应该要求高一些吗 ?

其次,是招标人要这么分类,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他们这么做 ?

再次,而最低价中标 ,(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我觉得,所谓 :优质优价不是理由 :你要价格占30%,你完全可以:特批不招标,甚至,采取 有限招标的办法 呀 ?

而 唐老师反复强调的,就是【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另外的话,大家知道,中国的招标投标,早年,吸取了世界银行的不少经验。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经历过天津市的两个世界银行大项目,一个是天津市工业发展项目(包括造纸、朔料、纺织、印染等)一个是城市发展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工程,环保和城市交通管理)。总额 2.4亿美元。作为 天津市进口审查办与招标公司合属办公,我们经历了4-5年。

回顾这段历史,我很奇怪 :竟没有遇到 围标、串标的问题 ??

是我少见多怪,还是 世界银行项目,就很少遇到 围标。串标 ??为什么 ??

请大家指导、 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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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10:39: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1 09:27 编辑
走得到 发表于 2017-4-29 20:00
我更关注,五家被认为是围标的,如何确定且今后怎么处理。

我也想知道是如何判定他围标的,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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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10:54: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0 16:21 编辑
gzztitc 发表于 2017-5-10 09:05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
引用旧文

不敢批评指正,提点自己的看法:是否围标很大程度取决于评标办法,对于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只要不能联合所有参与者,围标即没有什么用。对于投标人只要报出自己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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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11:13:1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0 13:53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5-4 21:57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lanlantianxian先生提及的 ...

        竞争是在开标前,竞争的核心是评标办法。投标人提交了自己最有竞争力的报价。但是投标人提交的经过竞争的报价不一定是最有竞争力的。简单来说有竞争但不意味着其报价有竞争力。


        简单举例A,B,C三家企业,A,B企业报价6但是因为格式原因被否决了,剩余的C报价9。此时推荐9中标就是最好的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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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1 18:22: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1 18:4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5-10 11:13
竞争是在开标前,竞争的核心是评标办法。投标人提交了自己最有竞争力的报价。但是投标人提交的经 ...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应依据楼主提及的问题讨论,他提及的“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我们不要去追究5家单位围标证据,应集中交流剩余两家是否应继续评标?还是重新招标?


     我的观点已经表明,只要剩余的一家或两家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价格招标人可以接受,就应是有效标,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否则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A、B、C三家企业,其中A、B企业报价6但因为格式(我理解“不响应招标文件”)原因被否决了,剩余的C报价9,此时推荐9中标就是最好的选择吗?我认为,只要报价9低于或等于招标项目的预算,招标人可以接受,就应选择C企业中标。虽然报价增了“3”,但是重新招标增加的成本可能高于“3”。何况招标项目由于重新招标拖延了工期,造成的损失就更大了!而且否决有效标C企业,对他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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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08:06:3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2 08:08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5-11 18:22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应依据楼主提及的问题讨论,他 ...

致 原作者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引起大家关注,并热烈讨论。

希望你补充如下情况 :

1、它是工程招标,采用什么 评标办法 ?是不是 综合评标法 ?

2、5家围标是如何发现的,有没有证据 ?

3、评标委员会是如何处理的?招标人是否同意 ?

4、主管部门是 如何处理的 ?

5、简而言之,之后,是继续评标 ,还是,否定之,要求 重新招标 ?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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