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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xb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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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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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4-22 14:31:05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说的是

[工程招标]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应该进一步说明情况 ?

怎么发现的 五家投标商 围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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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24 08:37:57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4-23 16:21
只要是不是全部都是围标串标,中在没有这个现象的投标人头上,就没有问题,前提是价格是有竞争性的。补一 ...

[工程招标]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楼主没有进一步说明。

不好确定:是否有竞争性。如果,那家投标人是和某一家串通的,则只有1家投标人是真的,那就没有竞争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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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4-25 13:39:1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5 16:16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0:40
交流文章因“不良信息”发不出去。急死人!请编辑尽快解决!

                                       ...

已经反映给论坛的管理人员。稍等。也可用图片形式发。

是否发给我的 e  : gzztitc@163.com  

唐老师 已经 能够 发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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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4-27 08:45:3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9 10:14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5:40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 ...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三种涉及到 串通投标的问题。(见 39条,40条;41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我主张:

   该全部否决,重新招标;并不让参加过串通投标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gzztitc 高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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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9 10:15:37 |显示全部楼层
大力 发表于 2017-4-28 15:23
请核对最后一句话的后半句“不能参加”是否表述有误,整句话看起来是个双重否定句,呵呵

谢谢批评意见 !!

已经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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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09:05:52 |显示全部楼层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5-4 21:57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lanlantianxian先生提及的 ...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
引用旧文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9 10:14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5:40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 ...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三种涉及到 串通投标的问题。(见 39条,40条;41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我主张:

   该全部否决,重新招标;并不让参加过串通投标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gzztitc 高子正

那是我最后任总版主期间发表的意见,反映了依照法律法规回答问题的做法。

但是,我辞去总版主职务,却深入思考问题 :为什么要对同样的问题,选择不同的方法 。换言之:同样的招标项目,却要选择不同的评标办法 ?一般,人们选择 :经评审的最低中标法(最低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俗称 :打分法)。

参考 文章 :(评标办法解析2017-05-04 小招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备注 :色彩是本人加瞄的 。高子正

仔细分析 :为什么选择 综合评标法 ?

采用此种办法是 大多数 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

是不是 它有上术许多缺点,但是,它最能体现 买方(业主)的原来意愿,避免使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这是很矛盾的。一不小心,就违法违规了。

至于说,【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也不能成为理由:参加评标的,大多数是人们称之“专家的”,难道不应该要求高一些吗 ? 

其次,是招标人要这么分类,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他们这么做 ?

再次,而最低价中标 ,(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我觉得,所谓 :优质优价不是理由 :你要价格占30%,你完全可以:特批不招标,甚至,采取 有限招标的办法 呀 ?

而 唐老师反复强调的,就是【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另外的话,大家知道,中国的招标投标,早年,吸取了世界银行的不少经验。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经历过天津市的两个世界银行大项目,一个是天津市工业发展项目(包括造纸、朔料、纺织、印染等)一个是城市发展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工程,环保和城市交通管理)。总额 2.4亿美元。作为 天津市进口审查办与招标公司合属办公,我们经历了4-5年。

回顾这段历史,我很奇怪 :竟没有遇到 围标、串标的问题 ??

是我少见多怪,还是 世界银行项目,就很少遇到 围标。串标 ??为什么 ??

请大家指导、 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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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09:05:55 |显示全部楼层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5-4 21:57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lanlantianxian先生提及的 ...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

引用旧文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9 10:14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5:40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 ...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三种涉及到 串通投标的问题。(见 39条,40条;41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我主张:

   该全部否决,重新招标;并不让参加过串通投标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gzztitc 高子正

那是我最后任总版主期间发表的意见,反映了依照法律法规回答问题的做法。

但是,我辞去总版主职务,却深入思考问题 :为什么要对同样的问题,选择不同的方法 。换言之:同样的招标项目,却要选择不同的评标办法 ?一般,人们选择 :经评审的最低中标法(最低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俗称 :打分法)。

参考 文章 :(评标办法解析2017-05-04 小招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备注 :色彩是本人加瞄的 。高子正

仔细分析 :为什么选择 综合评标法 ?

采用此种办法是 大多数 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

是不是 它有上术许多缺点,但是,它最能体现 买方(业主)的原来意愿,避免使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这是很矛盾的。一不小心,就违法违规了。

至于说,【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也不能成为理由:参加评标的,大多数是人们称之“专家的”,难道不应该要求高一些吗 ?

其次,是招标人要这么分类,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他们这么做 ?

再次,而最低价中标 ,(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我觉得,所谓 :优质优价不是理由 :你要价格占30%,你完全可以:特批不招标,甚至,采取 有限招标的办法 呀 ?

而 唐老师反复强调的,就是【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另外的话,大家知道,中国的招标投标,早年,吸取了世界银行的不少经验。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经历过天津市的两个世界银行大项目,一个是天津市工业发展项目(包括造纸、朔料、纺织、印染等)一个是城市发展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工程,环保和城市交通管理)。总额 2.4亿美元。作为 天津市进口审查办与招标公司合属办公,我们经历了4-5年。

回顾这段历史,我很奇怪 :竟没有遇到 围标、串标的问题 ??

是我少见多怪,还是 世界银行项目,就很少遇到 围标。串标 ??为什么 ??

请大家指导、 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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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08:06:3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2 08:08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5-11 18:22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应依据楼主提及的问题讨论,他 ...

致 原作者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引起大家关注,并热烈讨论。

希望你补充如下情况 :

1、它是工程招标,采用什么 评标办法 ?是不是 综合评标法 ?

2、5家围标是如何发现的,有没有证据 ?

3、评标委员会是如何处理的?招标人是否同意 ?

4、主管部门是 如何处理的 ?

5、简而言之,之后,是继续评标 ,还是,否定之,要求 重新招标 ?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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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4:13:1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2 14:16 编辑

楼主 没有对我的问题回答。(指本页第一个问题)

我觉得,似乎深入探讨此问题,不太适宜。


参考 :楼主的有关信息 :

在线时间51 小时注册时间2016-10-12 09:12最后访问2017-5-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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